关于我们 新闻图片 视频音频 精典案例 理论研讨 法律法规汇编 联系我们 诚聘英才 参政议政
点击返回首页
  新闻中心
我公司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来源:《三峡商报》】【加入时间:6月10日】
  城区一家装饰公司来电询问:去年,我公司到某村办石料厂直接订购了一批价格低廉的大理石,今年我公司将大理石给一家客户作装饰材料使用,该客户后经检测发现其放射线超标,因此向我公司索赔,我公司去找该村办石料厂时,发现该厂已停产并被吊销营业执照。我公司的损失应由谁赔偿?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石料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必然导致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丧失,它还应当按照规定由投资人或主办单位对债权债务予以清算,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装饰公司依然可以起诉石料厂,并且可以将石料厂的开办单位即某村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对石料厂的债权债务予以清算,并以石料厂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赔偿损失。 另外,如果某村对该厂的投资并未到位,则应当在投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个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对产品质量的异议是有法定期限的,装饰公司在去年收货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如果超过了合理的期限,则应当视作该装饰公司已认可了大理石质量合格。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Copyright @ 2009 www.hbcc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717-6255552 邮箱:hbcc_top@126.com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29号金江银座大厦11楼
鄂ICP备17019571号-1


法律智能机器人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