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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样订货”合同能否撤销
【来源:《三峡晚报》】【加入时间:6月10日】
  城区某化工厂来电询问:某个体户向我厂推销一种炭化工原料,我厂供应科经简单查看样品后,与该厂订立了书面合同,合同中注明:“订购炭化工原料,质量绝不低于货样,见货付款”。我厂收货后使用不正常,请专家检测发现该厂提供的样品与供货虽然一致,但都不是我厂所需的炭化工原料,而是与其外观相似的工业废料,不能作工业原料使用。但对方说看样订货,概不负责。目前该如何处理?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化工原料产品属有特定用途的特殊商品,《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向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个体户如果将工业废料假冒为工业原料销售,则虽然与化工厂订立了“看样订货”合同,则明显为“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化工厂可在拿到专家检测报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看样订货”合同,并要求该个体户赔偿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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