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某公司来电询问:在去年,我公司原来一名股东因采用违法手段损害了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讨论一致通过对其除名。今年,在我公司并未订货的情况下外地某公司向我公司发来一批货物。经查,系该股东利用其保留的我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与介绍信与外地公司订的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应当视为被合法授权。在本案中,城区公司对原股东除名后,未及时收回相关法律文书。正是城区公司自身的过错导致原股东持有合法法律文书与外地公司订立合同,该股东应视为委托单位的代理人。外地公司依据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足以相信该股东的身份,因此属善意第三人。本案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纠纷,城区公司作为委托单位在代理关系中应当承担合同责任。该股东因无权代理,不顾被代理人伯利益,恶意与外地公司订立合同,应当对城区公司因履行合同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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