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区某汽车运输专业户张先生询问:我到某品牌汽车销售商订购了价值十余万元的两辆小货车,当时下了定金两万元,言明第二天取车时付清尾款,销售商按我的要求将这两辆车放到了单独的车库中。当晚,该库房失火,车辆也被烧毁。第二天,我去提货时,销售商说车已被烧毁,但是这两辆车是我已经买的了,损失应当由我承担。这损失该我赔偿吗?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本案实际上是在买卖合同中,货款已部分交付,货物在交付过程中意外灭失,风险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货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货物如为种类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如为某种独一无二的特定物,所有权则自合同成立时转移。在本案中,汽车毫无疑问属于种类物,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已成立,但汽车并未交付,所以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应当由汽车销售商来承担,与张先生无关。张先生可以要求汽车销售商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对方拒不履行合同,张先生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担保法》规定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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