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陵区某村民张先生询问:前一段时间的一个夜晚,家住在夷陵区西北某山区的张先生突然被一阵震动惊醒,张先生和家人慌忙跑到院子里躲避。天亮后发现是因为地下的采矿点造成地面下沉所致,但矿主认为他有合法手续,不愿意停止采矿并赔偿我损失,我的损失应由谁负责?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如果张先生的住宅和矿主的矿山均是依照规定程序取得的,那么本案就是两项合法民事权利之间的冲突。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采矿权是一种准物权,依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当采矿权与用益物权产生冲突时,用益物权一般不得限制采矿权,但因采矿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无条件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所以在本案中,目前首先由矿主暂停开采,再由矿主与张先生共同向国土部门申请作出损害原因的认定,如果确认系采矿导致的地质灾害,则再矿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赔偿给张先生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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