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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是作者
【来源:《三峡商报》】【加入时间:6月10日】
  城区某文化单位的张先生询问:我与妻子离婚前,我收集整理长江的相关文化资料并进行研究,创作了一部介绍长江文化的专著,当时前妻也帮助做了一些誊抄和校对的工作。此后,我们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了,离婚后我重新整理了底稿并交给出版社署名出版,出版后发行效果很好,出版社还支付给稿费数万元。但我前妻现在找到我说她也是作者之一,应当分一半稿费。她的要求在法律上有道理吗?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本案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确认著作权主体,二是稿费的划分。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五项基本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项可与其他财产权益分离的专属于作者个人所有的权利。文学作品的作者应当是直接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创作技巧反映作品内容,体现其文学特点的人。如果张先生的前妻仅对作品创作提供了咨询意见或校对等辅助性服务,而没有参加创作,则不是该书的作者。但是基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与财产权益相分离的原则,由于该书的创作主要是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因此,张先生的前妻虽不是该书的作者,但张先生所得稿费应当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基于我国民法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原则对其前妻分给部分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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