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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包装亦违法
【来源:《三峡商报》】【加入时间:6月10日】
  夷陵区某茶厂生产的精致绿茶,质优价廉,在市场非常畅销,其商品的装潢标志也非常独特醒目,并且为广大的消费者熟知。该厂于2002年3月开始设计使用设计使用的包装一直是独家使用的,并依法进行了登记。后该茶厂发现某县茶业个体户在自己的生产的绿茶的包装上使用了与其近似的装潢,又在与第三人进行联营时为第三人提供该种包装4000套,并收取了联营费。茶厂发现个体户的上述行为后,认为个体户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并给该厂造成巨大元的经济损失。

  答: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该个体户及第三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侵害了茶厂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予以制止。
  任何商品,除了独特的名称和商标以外,一般都还有使自己与他人的同类产品相区别的其他外部设计,如颜色、整体图案设计等。以上这些,人们通常将其统称为商品的品牌。由于商标经注册后具有排他性,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一旦发现在其注册范围内存在与其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商标所有者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保护。一些投机者或不法经营者有慑于此,便不敢随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在现代消费生活中,商品包装的标识与宣传作用越来越明显。许多消费者往往是看包装识别商品,因此也就有一些不法经营者,采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包装来打扮自己的产品,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产品,以此来达到误导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的目的。本案中个体户所采用的手段就属于这一类的,这种作法虽然可能没有直接侵犯茶厂的商标权,相对于假冒商标而言还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损害也不易觉察,但其危害性质是相同的,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同样恶劣的。
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可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大多数冒用他人包装装潢的行为,可以适用《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范来处理,但有些还不能被这些法律全部包括,还要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约束。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上述这种行为列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欺诈性交易行为”,并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名称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个体户和第三人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引起误认误购,因此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茶厂可通过三种救济途径处理:1、向工商部门投诉并请求查处;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体户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如果造成的损害后果严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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