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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债务应如何承担
【来源:《三峡晚报》】【加入时间:6月10日】
  城区某公司的张先生来电询问:我公司与一家信息部签订了一份委托购货合同,约定由该信息部代我公司收购一批天麻,我公司按照约定将货款全部打到信息部帐上后,该信息部超期很长时间也没有完成收购任务。我公司找该信息部要求退款时,发现该信息部已歇业,因找不到信息部的的负责人,只有找其他几个合伙人,但他们都推说对该合同不知情。我公司的货款应由谁来赔偿?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属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关系。既然是该信息部的负责人对外订立的合同,应当视作是合伙企业的行为。合伙企业对负责人管理该信息部的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信息部订立合同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你公司的货款应当由信息部退还。信息部对该笔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当该信息部的财产足以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由信息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另外,即使该信息部已依法清算并解散,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原合伙人对该信息部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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