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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以车辆发生碰撞为赔偿前提
【来源:《三峡晚报》】【加入时间:6月10日】
  城区某的士司机王先生来电询问:王先生自己购置的士车后投保了车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近日,王先生驾车在行驶途中与相对而行的一辆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三轮车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三轮车受损、一乘客及驾驶员受伤。交警大队后认定:王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三轮车一方损失5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两车未发生碰撞”为由予以拒赔。王先生询问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这是一起因紧急避险而引发的案件。民法上的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避免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避险行为。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如不采取该行为,则有可能造成更大的财产人身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因此,三轮车驾驶员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王先生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王先生依据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索赔是合理的,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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