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斯先生与张先生为好友,斯先生因做生意急需周转金而向张先生借款,并愿意将自己的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先生觉得虽然斯先生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但为了防止车辆发生意外损坏,车辆应当购买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先生的名字。2000年初,斯先生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斯先生也身受重伤。张先生在安排了好友住院治疗的事宜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先生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先生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斯先生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与保险公司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作为债权人,抵押车辆是否完好关系到抵押权能否实现,最终决定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发生保险事故后,张先生对车辆拥有保险利益,双方所签保险合同有效,因此判令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律师分析: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本案关键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在本案中,张先生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自己作为投保人,要求斯先生购买了车损险。张先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有两种情况:一、如果保险车辆系因意外事故或斯先生的原因而损毁时,张先生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二、如果抵押车辆的损毁系第三人原因造成,并且斯先生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则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张先生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对第三人所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先生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本案中还应当注意,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拥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合法性和经济性是保险利益的两个特点。本案中张先生对保险车辆拥有抵押权,由此决定了其债权能否得到清偿,因此张先生虽然并不占有使用车辆,但并不见得没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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