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某货运个体司机王先生来电询问:王先生将其从事营运的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按要求提供了车辆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三个月前,该车在长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处理结束后,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事故属碰撞责任,在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但在审核车辆行驶证时发现该双排客货车为1吨/6座,根据车辆保险实务,保险收费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吨位或座位中收费较高的一项计费。当时如按座位应收取2000余元保险费,但实际只按吨位收取了700余元,所以认为王先生实际缴费不足,只能按比例赔偿。王先生问自己是否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依照我国保险法规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公司的询问,保险公司未询问的,投保人则不必陈述。本案中,王先生投保时已按要求向保险公司了出示车辆行驶证,并且按照要求提供了行驶证复印件,也就是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保险合同是民事合同的一种,保险费率也并非国家定价,保险费主要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即使由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本身业务不精而导致与通常收费习惯相比较而显得不足,也不能将由于保险公司的过错而导致收费失误的责任归于投保人,所以保险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对王先生予以足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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