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张先生来电询问:张先生是市内某国企干部,1998年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三个月前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将张先生调到另一家国企工作。随后张先生所在单位在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的情况下,把张先生的人事档案强行转移到新单位,停发了张先生的工资。张先生因此询问,自己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上级主管部门能否强行将自己调离原单位?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人员调动,还能否使用行政手段。《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劳动部《对“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原干部身份的合同制职工调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指出:“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第三方不得强制更改、变更劳动合同。”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内职工进行调整,应事先征得职工本人和所在企业的同意,由企业与职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劳动合同,被调动职工到新单位后再签订新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或企业有一方或双方不同意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主管部门不能做出强制调动的决定。可见主管部门的行为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原企业在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就停发工资,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继续与张先生履行劳动合同,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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