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某餐饮公司来电询问:该公司今年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与另一家餐饮公司合并,公司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有一名员工不愿签订变更协议。餐饮公司询问能否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本案例争议的焦点是,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经过协商又不能与劳动者达成协议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该职工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履行期间,餐饮公司与其他企业合并,将包括该职工在内的一些员工转入新企业工作,新企业与原来的餐饮公司不再是完全相同的用人单位,餐饮公司与该职工签订的原劳动合同已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新企业,由此可见餐饮公司与该职工签订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了该职工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理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餐饮公司在此情况之下,可先请本单位工会等部门调解,如调解无效,可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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