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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身体患病能否要求变更劳动合同
【来源:《三峡晚报》】【加入时间:6月10日】
  城区企业女工李某来电询问:她去年与某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为铸工。铸工的劳动强度很大,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变化,生产任务越来越繁重。今年初李某又患上了严重的贫血等疾病,感到工作很吃力,已不适应目前工作,想调换工作岗位。因此询问因身体原因要求变更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回复: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陈律师指出:本案中涉及的劳动者李某是个女职工,《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际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则明确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具体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连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笨次负重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本案中,李某从事的是铸造工作,尽管没有具体描述李某的工作负荷,但通常可知铸工是劳动强度较大的工种。如果在李某与铸造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初,李某的工作强度超过上述规定,那么这份劳动合同本身就存在侵犯女职工权益的问题,合同约定的该部分内容无效。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强度未超过上述规定,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身体年龄增大、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加之单位工作任务繁重,再从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种感到不能适应。在这种情况下,李某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也是合理的,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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