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先生问:我是一名普通市民,因为有些事情我打了某投诉热线。但是工作人员却将我的电话告诉了我投诉的那个人,现在对方经常骚扰我,请问我否找该投诉热线?
根据从2005年1月5日开始实施的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公民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属信访活动。条例还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这位市民可向有关部门要求制止被投诉人的骚扰行为,并且可要求对透露其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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