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
甲方(发包方) : .
乙方(承包方) : .
甲、乙双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内容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工程概况
第一条 工程内容
1、工程名称:许发玺 自建房 。
2、工程地点:宜昌市 区 村 号(详见附件 1 )。
3、工程内容:土建、水电安装、室外附属设施 。
4、建筑面积:室内总计 平方米,其中 平方米(详见附件 2 ), 平方米(详见附件 3 ) 。
5、承包方式: 。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期总工作日: 天(其中法定假日放假 天)。
第二章 价款与结算
第三条 合同价款确定方式
1、本合同结算价格参照(或依据) 的规定,按照(含土方、住宅楼土建、水电安装费用)每平方米不超过 600 元(大写人民币陆佰元整)的范围内据实结算。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同价款
1 、本工程预算总造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含设计费、图纸费 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 、甲方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量,增加部分另行协商结算。
第五条 结算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以甲方划转到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公司帐户的金额和加盖有乙方印鉴的收款凭证,为有效的结算方式。
第六条 价款支付方式
1、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方在所有建设工程批准手续办理后三天内,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图纸费 5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2、甲方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日期,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和进度报表。
3、工程进展到 , 付款 % (大写百分之 );工程进展到 ,按甲方初步验收质量 付款 % (大写百分之 );工程进展到 ,按甲方初步验收质量付款 % (大写百分之 );工程进展到 ,按甲方初步验收质量付款 % (大写百分之 );工程全部完工并经甲、乙双方和法定建筑质监部门共同验收合格, 付款 % (大写百分之 )。余款作为质保金。
第七条 价款变更
1、 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双方确认的设计变更;协议条款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2、甲、乙双方在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后办理。
第三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在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应负责以下工作:
1、协助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2、开工前协调外部环境,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
3、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4、 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负责在建筑施工图(见附图三)、预算单上签字,如变更设计、材料和配套用品需书面通知乙方。
5、按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结算款。
6、 及时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申报手续及其它所有手续。
2、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按图纸组织施工。
3、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见附图五)。
4、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5、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6、施工期间负责安全生产。
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现场的保护。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甲方代表
1、甲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姓名: ;负责建筑工地的现场监理。
2、 甲方代表的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通知上签名后生效。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回复,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回复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或继续执行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通知乙方虽已提出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十一条 乙方代表
1、乙方驻施工现场代表姓名: ,上岗证号: ,负责建筑工地的现场管理。
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通知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3、乙方代表易人 乙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
1、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前 5 天,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施工方案后, 3 天内予以批复。
2、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和监督。
3、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施工人员名单(见附表六),将负责办理的有关手续交甲方备案。
4、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要求推迟开工日期,但应相应顺延乙方工期。
5、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 提前或延误竣工
1、甲方如要求乙方按合同竣工日期提前竣工,应为乙方提供提前竣工的方便条件,并承担乙方为提前竣工所发生的经济支出。
2、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甲方应为乙方顺延工期;非因甲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每延误一天,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 ‰ (大写千分之一)。
第十四条 暂停施工
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由甲方代表同意后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并赔偿违约金。
2、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顺延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经甲方现场代表同意的其它情况 。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由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
1 、甲、乙双方均须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2 、在施工中,甲方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对乙方下达书面变更通知,乙方按变更协议进行施工。
3 、因乙方施工责任导致设计变更,应经甲方同意方可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的验收
乙方应认真按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法定建筑质监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检查,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1、施工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乙方完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手续后,乙方继续进行施工。
2、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法定建筑质监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并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非乙方责任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工程验收资料
工程全部竣工后,乙方应在通知甲方验收前 5 天,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以下资料 套。
1、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协商记录;
2、外购材料及配套用品的合格证;
3、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记录等有关资料;
4、工程竣工图;
5、甲、乙双方自检工程质量表;
6、工程决算报告。
7、其它必备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时间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送交料 5 天内,可与乙方和法定建筑质监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前的使用
工程未经双方认可的 竣工 验收,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提前使用。
第二十条 验收标准
本工程竣工工期、质量,应达到国家建筑质量检验评定合格标准和消防规定的合格条件。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补救措施
如本工程质量和消防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和法定建筑质监部门及消防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直到达到质量标准和消防标准,并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优良工程的工期
因双方一致要求达到优良工程而 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 相应的顺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将决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查,甲方收到乙方决算报告 天后,应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办理工程决算手续。乙方在办理完决算手续后,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第六章 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甲方自备的材料和设备
1、 甲方对由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自备的材料应属合格建材,并适合于本工程使用。
3、因甲方不能按时供应材料而影响工程进度,工期相应顺延。(清单见附图七)
第二十五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 乙方根据双方约定采购主要的建材,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清单见附图八)。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签字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图片,甲方代表有权禁止使用,由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图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 乙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乙方承担所有差价;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甲方可拒绝验收,由乙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乙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乙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乙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材料实验
1、材料和设备应附合格证明,无合格证明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经过双方签字认可。
2、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尚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
1 、乙方均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施工安全事故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有关赔偿、补偿费用。
2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在场一方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对方代表,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工程分包
本工程所有部分未经甲方签字认可,乙方不允许进行工程分包。
第二十九条 工程保修
工程竣工后,自收到质监结论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 年,工程预算的 %(大写百分之 ),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留作质保金,保修期内因乙方工程质量引起的损坏,维修费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 合同内容及附件
1、本合同正文共 页,附图及表格各 页。
2、本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或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并符合本合同内容的 施工图纸、材料清单、通知、补充协议等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构成统一整体。
3、本合同不得涂改,如有确须修改处必须加盖双方印章后生效。否则视为该条款未经修改。
第三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选择向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起诉。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甲方支付工程决算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给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三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办理。
甲 方: (章) . 乙 方 :(章) .
代 表: . 代 表: .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宜昌市 路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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