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
鄂竟律( 200 )民代字普通类第 号
甲 方: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相关法律事务,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律师代理甲方与______纠纷一案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本所 律师作为甲方该项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与本案的调查、调解和诉讼,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在执行案件中有权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
甲方依据该代理权限,对乙方指派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甲方必须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指派律师叙述案情,如实回答乙方指派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询问,提供有关本案的所有证据。乙方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出庭代理,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五、根据司法部、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向乙方缴纳以下费用:
1、律师代理费: 元,大写: 元整。
2、律师办案费用(包括文印、查询、交通、通讯和其它必须支付的费用)由当事人据实承担。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权终止合同,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在案件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2、甲方无法定理由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中止、解除合同。
七、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含本案判决、达成调解协议、案外和解、撤销诉讼和执行终结)。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办理。
甲 方: 乙 方: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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