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赵先生来电询问:赵先生在宜从事商贸经营,2005年10月8日从一家国有企业租赁了一个旧厂房作仓库,约定期满可续租。今年9月30日,该企业在事先未通知赵先生的情况下将仓库出售给了单位职工,该职工通知赵先生原租赁合同到期后要将仓库内的货物搬走。因正值十一休假期间找不到新仓库,赵先生询问应当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市民律师”陈喻伟回复:
赵先生与该企业之间订立了租赁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受到一定的特别保护,赵先生因此取得了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如果企业要出售该仓库,必须事先在合理时间内通知赵先生,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赵先生有权优先购买。在上述纠纷中,由于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企业事先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剥夺了赵先生的法定权利,赵先生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企业的出售行为无效,并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峡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