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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及相关争议典型案例之五:雇员伤害赔偿之争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9月4日】
 

劳动及相关争议典型案例之五:雇员伤害赔偿之争

 2002年9月4,宜昌市某县农民工易某(以下简称受援人)到个体建筑包工头杨某(以下简称包工头)的宜昌市建筑工地做小工,9月7受包工头指派到宜昌市竹器厂(以下简称竹器厂)做修补屋顶的工作,下午3点多钟因房梁断裂,从7多高的屋顶坠落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耻骨坐骨折和椎体骨折。此后,包工头以经费紧张为由,将受援人从市中心医院转送至枝江市江口卫生院,但又不提供相应医疗费用,最后在将其送回老家过程中受当地村民及派出所干涉下,被迫转送宜昌市一医院,在市一医院交了400元(肆佰元)入院押金后就再不露面,受害人家属不断找市区两级政府、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安全生产部门上访,要求解决问题,而竹器厂在最初拿出千余元入院费用后也对此事不闻不问。20021012,《三峡晚报》曾以《受伤民工维权难》为题对此事作过专门报道,当时受援人躺在一医院无人问津。

     宜昌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于2002108接到受援人家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当即指定陈喻伟律师提前介入本案,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陈律师接受指派后,经审查案件相关材料和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发现本案有三点难题:一是依照正常法律程序,本案应在受援人身体治疗完毕伤情稳定经法医鉴定后,按照鉴定结果才能计算赔偿标准和提起诉讼,如无鉴定则无法起诉。但目前受援人因经济困难无钱治疗和鉴定,无法提起相应司法程序。二是两名责任人之一的包工头已避而不见,公安、法院、安全生产局等部门经多方找寻无果,另一当事人竹器厂为区属特困企业,尚有多名待岗残疾职工工资也无法保障,无实际履行能力。三是本案证据不足,在场的目击证人均系包工头雇用的工人,出于利益关系考虑无人愿意作证。这一案件在现阶段律师介入难度极大,但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陈律师还是决定接受指定。

    此后,陈律师开展了下面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与市、区两级安全生产局协作,利用包工头留下的唯一一个电话号码积极与其协调,稳定包工头的情绪,避免其一走了之;二是与公安部门和受援人家属协作,查找到了包工头住址和本人居住地;三是指导受援人家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新证据规则的规定,采用录音取得了一定的证据;四是经与事发地人民法院协调,法院同意在索赔金额不确定的情况,以医疗机构预计的医疗费数额起诉,受理了立案和关于执行申请,并确定了开庭日期。

上述工作完成后,陈律师经与受援人及其家属协商,认为如果本案依照正常程序诉讼及申请执行,那么一个案件就算经过一审、二审胜诉,此后又要申请执行,可能要有一至二年方有结果,而且被告包工头在诉讼过程中很有可能为逃避败诉结果而一走了之。受援人目前急需治疗费用,伤病之躯经不起旷日持久的诉讼,如果包工头一走了之本案将无法执行,即使得到胜诉判决对于受援人无任何意义。因此最好的方案是通过调解迫使对方主动履行义务。

    方案确定后,陈律师又到医院征询了主治医生的意见,医生认为受害人伤情主要是腰椎损伤,在现有医疗条件下采用手术治疗或保守疗法两种治疗方案,手术治疗见效快,但费用高而且也不能保证万无一失,保守疗法则为卧床静养加药物治疗,周期较长,但费用低廉。既然医疗上保守疗法是可行的,而且受援人也倾向保守疗法。那么索赔数额可以考虑按照保守疗法的基本医疗费加上一定数额营养费的数额来确定。此间,受援人迫于经济困难从市一医院被抬回了夷陵区家中静养。

此后,陈律师在安全生产局、人民法院和新闻媒体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穿梭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数度达成调解协议草案,最终在案件确定的开庭日期前十天终于使受援人和包工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包工头支付赔偿款,受援人撤诉,并在开庭前五天实际履行了协议内容。20021130日星期日,陈律师会同三峡电视台两名记者驱车颠簸三个小时赶到了高山之巅的受害人家中,将赔偿款如数交到了受援人手中,该案通过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三峡电视台在当年对陈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制作了专题节目予以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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