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江先生来电咨询:我的一个朋友在几年前借了几万元给他的朋友做生意,当时双方订有借款协议,规定了借款期限但没有约定利息。现还款期限将至,他的朋友分文不还。请问:利息从何时起计算?按多少倍计息?是否可以计复息“利滾利”?
本报市民律师陈喻伟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至第9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并结合你所叙述的情况,你的朋友只约定还款期限而没有约定利息,只能从你朋友向债务人催告或者起诉时起计收利息;至于利率有约定的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没有约定的你的朋友只能按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能返还本金,你的朋友不能计收复息“利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