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阎先生来电询问:我家2002年开始动迁,一楼靠道边,正房,开饭店,但房照是住宅,动了一半,不知什么原因就不动了,开发商也不找我们谈话了,楼被拆的不像样,不能在这里做买卖了,我们就开始租房子做买卖,原先的房子一值放到2007年9月份,又开始动迁了,说是换开发商了,这几年的损失跟他们说不着了,只谈动迁费,没有任何补偿,请问我这几年的损失应该找谁说。
本报市民律师陈喻伟答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因此,你们应该与拆迁人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可以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