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卢先生来电询问: 2000年5月,我父亲的朋友黄某向我父亲借了2万元,但未书写借据,2001年6月我与父亲要求黄某还款,黄某拒不偿还, 并说他没有写借据给我父亲告到法院也打不赢官司。当时我藏着录音机在裤袋内录下了黄某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承认是借到我父亲的款,还承认借款时间和地点。请问:我的录音可否作为起诉黄某借款的证据使用?
市民律师陈喻伟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谓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指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等;所谓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指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在他人住所窃听等。这规定了以上述方法取得的才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实际上规定了其他情形不能视为非法证据,应作为合法证据采用。
你说与父亲催黄某还款时, 录制了黄某承认向你父亲借款的谈话,这不属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视为合法证据,你完全有权以这录音资料作为起诉黄某借款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