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11月11日讯 记者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2007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启动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期间曾以多种方式多次在法院系统内部征求意见,经几易其稿,形成了此征求意见稿。
根据这一征求意见稿,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认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民事纠纷案件;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而不成立的民事纠纷案件。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人民法院禁止被告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当考虑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被控侵权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以及相关商品的关联程度等情形。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为2008年12月12日。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发布在法制网上。请将意见以电子形式发至spc_ipr@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