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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7月26日】

关于对宜昌市城区滨江公园(上段)等六块公共绿地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决定
(2009年7月24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滨江公园(上段)等6块公共绿地纳入第三批永久性保护公共绿地的议案,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宜昌市城区滨江公园(上段)、滨江公园(下段)、松湖公园、河心公园、黄金公园、东山科技展览公园等6块公共绿地实施永久性保护。市人民政府要按照2000年9月20日宜昌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城区公共绿地的决定》的要求,对纳入实施永久性保护的城区公共绿地进一步加强建设和管理。

关于批准宜昌市人民政府利用政府信用筹集平湖半岛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决定

(2009年7月24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政府信用筹集平湖半岛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资金的议案》(宜府文〔2009〕21号),决定批准宜昌市人民政府利用政府信用向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平湖半岛棚户区改造、花艳农副产品物流园基础设施、城东新区旧城改造、火车站站南基础设施、明珠路道路工程、伍家岗工业园区、深圳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个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发行信托理财计划用于到期债务还本付息。贷款额度控制在22.8亿元以内。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关于许可拘留市人大代表向光权的决定

(2009年7月24日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许可拘留宜昌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光权的请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许可对市四届人大代表向光权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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