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案情简介:2004年10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一批栓皮,
2005年1月26日,原告露天堆放的栓皮材料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此次火灾是因固性炭制棒车间烘干机在长时间加热栓皮粉末过程中,部分已燃栓批粉尘经干燥管道末端排出,形成飞火,与长期沉积在车间山墙顶部和石棉瓦之间孔洞中的栓皮粉尘接触发生阴燃,并沿孔洞蔓延至墙外,引燃紧靠墙体栓皮堆垛底部栓皮,从而导致栓皮堆垛起火。故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诉请赔偿火灾损失近两百万元。
代理词正文
审判长、审判员:
为原告宜昌市××软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庭审。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认为被告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在本起火灾事故中存在严重过错,保管不善,依保险合同约定,被告不负责赔偿。
根据事故现场照片(见被告举证照片)及公安消防部门检查结果(见被告举证《整改通知书》)可以看出,原告将栓皮露天堆放,并且堆放地点与原告生产车间仅一墙之隔。对此,我国建设部早于2001年4月24日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该规范第4.7.2条明确规定,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5米,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属于保管不善。而本次火灾事故的原因,公安消防部门于2005年1月26日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是因固性碳制车间烘干机在长时间加热栓皮粉末过程中,部分已燃栓皮粉尘经干燥管道末端排出,形成飞火,与长期沉积在车间山墙顶部和石棉瓦之间孔洞中的栓皮粉尘接触发生阴燃,并沿孔洞蔓延至墙外,引燃紧靠墙体栓皮堆垛底部栓皮,从而导致栓皮堆垛起火。
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原告自身的过错,将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堆放时,没有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建筑物保留足够的防火间距,没有妥善保管保险标的物,导致引发火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综合险条款第8条第3项的约定,保险标的保管不善导致的毁损,保险人即被告不负责赔偿,因此,本起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原告没有履行保险合同义务,被告依约可拒绝赔偿。
2005年1月中旬,宜昌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中,发现原告存在无消防组织制度,生产车间、仓库、住宿三合一等多项火灾隐患,于2005年1月11日向原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原告在2005年1月25日前改正完毕。2005年1月26日,消防部门复查时原告仍未改正,仍然存在上述众多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综合险条款第22条、第25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如不履行第22条至24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因此,原告违反行政法规,对消防主管部门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指令拒不执行,是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同时原告也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依约被告可拒绝赔偿。
另外,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对此,被告已另行向有关部门举报,请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原告主张的事故损失过高,没有证据支持。
1、原告提供虚假凭据,夸大事故损失额。原告在向被告理赔时提交了大量进货单据、财务帐册等资料。经被告调查,其中×××系原告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二人更是凭空捏造,当地派出所均出具证明证实该住址不存在,无户口信息。
2、消防部门的损失鉴定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具备证明效力。宜昌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于2005年5月 10日,在原告的火灾损失报告书上批注,认定本起火灾事故损失数量为1020吨栓皮,折算损失额为人民币100余万元。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6条第1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7条第3项、第32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为特大火灾;火灾事故的调查应由地(市、州、盟)或省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特大火灾事故应当在查明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十五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写出特大火灾调查报告,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因此,宜昌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越权出具的火灾损失复核结论,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妥善保管保险标的物;对公安消防部门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违反保险合同义务,依约不应由被告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另外,原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夸大事故损失额,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此,敬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以维护法律的威严及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覃 栗
二OO×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