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财产损害赔偿及搬迁补偿纠纷案
的代理词
案情简介:被告电力公司于2003年修建一电站,电站竣工前,原告厂区遭受洪水淹没,原告认为被告修建电站造成其洪水损害及认为电站建成后会造成原告造船厂建造的船舶无法通行,该厂必须搬迁,遂诉请法院判令电力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及搬迁补偿1000余万元。后法院采纳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代 理 词 正 文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韶关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相关的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并出席了庭审。现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争议焦点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没有损害事实发生,索赔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起诉主张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1、被告修建电站的水闸建筑物是按照VI(3)级船闸的设计标准施工建设,船闸参数为:长LK=80M、宽BK=8M、门槛HK=1.5M,而原告的船厂修造的大部分是宽8M以上的船舶,因此推定今年2月份后该厂所造船舶无法通行;2、被告电站一期工程完工后,河床水位高于该厂地面0.5M,二期工程完工后将高于该厂地面1.5M,因此推定电站下闸蓄水后,该厂将全部淹没而不得不另性选址搬迁。
从现状来说:关于通行问题,被告修建的电站至今仍处于停工状态,而目前电站的通行闸道宽度不低于14M,按原告诉称其船厂所造的船舶为8-12M,也能够顺利通过;关于淹没问题,被告修建的电站,至今为止,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实际的淹没损害,原告没有损害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等综合因素才能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而在本案中,原告的起诉只是凭主观臆断,推定被告所建船闸将造成淹没原告厂区、船舶无法通行等后果,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原告建造的船舶是否能够通行问题。
1、原告建造的宽8M以上船舶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广东省人民政府早于1998年7月8日下发《关于同意全省五至七级航道定级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第270号)文件(见被告证据4),明确规定武江“桂头--韶关”段为VI(3)级航道;根据交通部颁布的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的《内河通航标准》及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新《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VI级航道通行船舶吨级为100吨,船型尺度(长×宽×设计吃水)最长为32.0M×7.0M×1.0M。
2、被告的电站及水闸建筑物是完全按照政府批文及法规规定的标准施工,系合法工程。被告建造的电站于1996年3月18日由广东省水利厅初审通过,下发(粤水政资字1996第41号)《关于报送韶关市武水梯级靖村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见被告证据2),确定船闸通航标准按照VII级,设计吨位为50吨;1997年10月15日由广东省计划委员会下发(粤计农1997第737号)《关于韶关市北江区靖村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获得立项审批(见被告证据3)。1998年广东省政府将武江“桂头--韶关”段定为VI(3)级航道后,广东省航道局于2003年12月5日下发(粤航道2003第359号)《关于武江靖村拦河水电站建设有关通航标准问题的函》(见被告证据10),要求将原设计的“升船机”方案改为永久性船闸方案,设计标准按100吨级,船闸尺度按国家标准VI级航道80M×8M×1.5M进行建设。
因此,被告修建的电站及船闸规模完全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文要求,设计标准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对于航道及船闸尺度的规定标准。至于电站建成后,原告建造的宽8M以上的船舶无法通行问题,反而是原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精神的规定所造成的,其建造的船舶超过航道定级的最大船宽限度,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三、关于电站建成后原告厂区的淹没问题。
被告修建的电站,是邀请多方专家论证设计得出的结晶;是政府结合水利、航运、交通及电力开发等综合利用因素的整体规划。该工程最初由韶关市水电设计院提出《韶关市武水梯级靖村水电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各级主管部门层层审批立项后才进行的施工。并聘请水利部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具《靖村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对于库区淹没问题,该报告书对库区地理、地形,防护效益等进行综合分析,设计了先鸡坑、梨市、什石元三个防护区,原告所在的梨市防护区,重点保护对象就是原告的船厂及煤厂的厂矿企业;其防护标准是根据各防护区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及相关规范、文件(韶府办函2003第15号《关于对靖村水电站防洪设计标准的复函》确定。另外,韶关市政府于2004年3月29日召开市政府工作会议,专题研究靖村电站库区淹没处理问题,经研究后同意按照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设计报告中的淹没处理方案。因此,原告船厂所在区域完全不存在淹没问题,原告凭自己主观臆断、猜想得出的结论是没有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在此,我们也希望原告应该相信科学,相信政府。被告修建的电站是政府的整体规划,也是解决韶关市水利、电力发展需求的利民工程,望原告积极配合、支持、理解,为政府分忧解难。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修建的电站没有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事实,将来也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敬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及被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在评议后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 致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覃 栗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