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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社会责任体系架构分析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3月27日】
 

中国律师社会责任体系架构分析

陈喻伟1,李  2

1.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湖北 宜昌 443000;2. 湖北大学08级历史文化学院专门史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 430062

 

[摘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是创新律师行业管理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需要。中国律师应当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规律”、“传统文化”和“国际标准”四个文化渊源方面建立自己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和文化体系。

[关键词]中国 律师 社会责任 架构

 

一、前言

“律师”一词源自古罗马,12世纪中叶以后,英国巡回审判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的建立直接促成了近现代律师业的成型。中国的律师制度源于清朝末年洋务运动,新中国建立后1955年开始筹备律师制度,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到2010年底中国已有注册律师总数超过20万人,律师制度已经成为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责任”一词则是近年来才出现的新的社会学概念,源于上世纪70年代的英国,是指一个组织、行业或某种职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所谓“律师的社会责任”,即使是在英、美等发达国家,也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才渐为明确的概念,目前并无法定的表述方式。国内比较成熟的概念为:“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并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从对律师的信任以及的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或者虽以拓展业务或获取合法收益为目标,但客观达到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仰的行为。”[1]

 

二、律师社会责任特殊性

一个组织、行业或某种职业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管理、发展和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构成。不同的组织、行业或种职业有不同的社会责任。

1、企业的社会责任。

生产方式的变化引起的全球经济形态的重大变化,以现代企业为基础的现代生产方式在短短一、两个世纪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超过了历史上数千年人类财富积累的总合。那么,现代企业建立的目的是什么?利润最大化是不是企业的唯一目的?这些问题一直是社会学讨论并激烈争议的重点课题。当前趋于一致的观点是,企业除追求利润外,还应对社会、职工、消费者、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责任未必见诸法律而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但应当成为企业管理人恪守的职业道德。总之,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不是完全孤立存在的个体,它除负有为股东追求利润的责任外外,也应考虑所有与其经营行为相关联的个体、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利益及后果。

2、科学家的社会责任。

近现代以来,一方面是相对论、量子力学、生物化学和遗传学等新兴学科的建立和发展直接改变的人类的哲学观念,另一方面是知识总量已经呈几何状态增加。20世纪30年代,英国科学家贝尔纳提出:“过去20年的事态不仅仅使普通人改变了他们对科学的态度,也使科学家们深刻地改变了他们自己对科学的态度。“科学家的社会责任问题”随之被提出。    19467月,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14个国家科学家协会的代表和观察员在伦敦举行首次聚会,成立了世界科学家协会。明确地把充分利用科学,促进和平和人类幸福作为协会的宗旨。

3、律师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职业以法律为工具,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的,它的出现与发展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文化内涵有其特殊性:首先,律师的工作必须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以法为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校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法律曾经只是政治学的分支学科之一,法律职业是所有社会职业中除政治家之外与政治联系最紧密的职业,发达国家律师政治家的大量涌现正是律师参与社会管理的社会属性的体现;再次,自从十八世纪英国现代律师制度设立以来,律师都要接受系统、正规的法律专业教育,古老的师傅带徒弟的训练方法在律师学院里使律师行业形成并传承了独特的文化。这种特殊性导致其社会责任的特殊性。律师与企业家不同,不能讨论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它与身俱来就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宣传法治的社会责任。它与科学家不同,它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它的社会责任更加直接。胡乔木称律师是“戴着荆棘的桂冠而来”,董必武称“律师应仗人间义”,都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写照。

 

三、中国特色律师社会责任的构建

2009年,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国内第一份律师事务所《年度社会责任报告》。20101127,北京市律师协会在第二届北京律师论坛上发布了《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报告》显示,有97.09%律师愿意履行社会责任,76.87%律师已经以各种形式履行了社会责任。北京律师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政治、社会、经济三个方面。其中经济方面律师的社会责任体现在:通过保护民族产业的整体利益进而维护国家利益,如通过代理反倾销案件维护行业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障和促进企业的合法经营,如促使企业依法纳税,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帮助企业预防风险,帮助调整劳资关系,让企业合法用工等。这是全国迄今为止第一份律师社会责任的行业报告。

如同任何行业的的社会责任问题都不是从来就有的,对于律师而言,只有当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扩大到一定程序并成为某种社会问题时,才有可能和必要提出这样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治条件下,律师所关注的社会责任也有着不同的内涵。20113月,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郑重宣布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在这种历史背景下,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体系,成为律师行为急待解决的历史任务之一。根据我国律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基本定位和“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基本要求,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构建中国特色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

1、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孙中山先生曾说:“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我国选择走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有符合中国人民翻身得解放的价值追求和价值取向,它是我国人民争取民族解放、获得民主自由权利、建设公平正义社会的思想武器,这是一种历史的选择。律师作为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必须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并在这种历史的洪流中有所作为。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2]所有这些都表明,民主自由、公平正义、人道和谐、开放进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这种核心价值观,不但是我国治国方略,也应当成为律师的行为指南,成为中国律师担当社会责任的核心标准。

2尊重司法规律。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司法规律是指司法主体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所需要遵循的基本规律。“规律总是对经历的总结。中国现代或当代司法时间还不长,还没定型,因此很难总结。但就一般意义上谈司法,借助现有的国内外经验,一个基本经验,……就是要了解司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这可以说是中国人过去一百多年来在现代化努力进程中形成的一个基本的思想路线。”[3]在当代中国建设民主与法治的进程中,以法律为职业工具的律师,都有一个在内心深处找寻并尊重司法规律的过程。我们说律师要信仰法律,并不是要求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盲从,而是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找寻并尊重当代中国的司法规律。

诚如胡锦涛同志指出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4]这就是我们在总结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代中国的基本司法规律。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司法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的突出体现。建立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必须把握其法律职业的特殊背景,根据上述司法规律的要求制订评价标准。

3、发扬传统文化。

“五千年悠久灿烂的中华文化,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巨大贡献,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传承的精神纽带,是中华民族面临严峻挑战以及各种复杂环境屹立不倒、历经劫难而百折不挠的力量源泉。”[5]贺卫方先生指出:“在普通法传统下,法律人处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先例。这种凡事倚重成例的心态足以让法律人形成一种尚古和保守的风气,从而在约束民主力量的同时,统治者试图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时也会感受到它无所不在的制衡力量。但是,法律人却更反对割断历史,因为他们所得以立世的那一整套话语、知识以及技术都是由过去传承下来的。否定了历史,他们将无所依凭,进退失据。”[6]

在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国语·郑语》)的民本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颜渊》)的人道主义精神,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中》)的和谐价值观都是我们宝贵的文化财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精神血脉和力量传承对于当代中国律师,过去的民族文化并不只是停留在历史资料当中,它还是我们今天的生存背景,我们今天的法律就是通过对数千年民族历史的总结而制定的,历史和规律本身应受尊重。中华文化中特定的民族心理、道德风尚、伦理意识和价值观念,必然对律师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4、借鉴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国际经济优先权委员会作为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国际非政府权威组织, 1997年该委员会成立了认可委员会,后更名为社会责任国标(简称SAI)。SAI咨询委员会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世界人权宣言的原则,以童工、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歧视、惩罚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及管理体系等九个要素为架构制订了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标准草案最初名为SA2000,最终定名为SA8000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在199710月公开发布。这是一个并不成熟的标准,它既不完全适合于当代中国,也不是针对律师行业所作。但是,作为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它的架构依然是值得我们借鉴。

 

结束语

当前,“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7]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国情的律师社会责任评价体系,既是律师行业管理创新的需要,也是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需要。它既是一项无法回避的历史责任,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结合中国当代社会特征和律师行业现状,以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完成。

 

[注释]

[1] 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北京市律师协会,20104月;

[2] 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报告,胡锦涛,[OL]http://cpc.people.com.cn20071025

[3] 中国司法的规律,朱苏力,[J]法制资讯,2009(8)

[4]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胡锦涛,[OL]http://news.xinhuanet.com2002124

[5] “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OL]http://www.gov.cn/ztzl2006316

[6] 法学家何为,贺卫方,[N]法制日报,2006918(第3版)

[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吴邦国, [OL]http://www.people.com.cn2011314

 

[作者简介]

1. 陈喻伟(1972—),男,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会员、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市政协委员,湖南省龙山县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主要从事合同法、行政法研究。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2911楼诚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443000,联系电话:13308609980,传真:0717-6255855,电子邮箱:ly13886658527@126.com

2. 李越(1976-),女,陕西西安人,湖北大学08级专门史博士研究生,三峡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史研究。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三峡大学政法学院,邮政编码:443002,联系电话:131973113250717-6399515,电子邮箱:cyw861970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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