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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议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2月2日】
 

1990年《行政诉讼法》和1999年《行政复议法》生效以来,公民如果不服政府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相对于诉讼,行政复议具有便捷高效、且不收费等优势。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集中了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的内容,它通过强化政府系统内部对行政权力行使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但相关公开资料表明,我国现有70%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出现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格局。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而向原政府职能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容易出现老子管儿子官官相护的局面。20089月,国务院法制办确定在全国8个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2009年初,广东省政府决定在深圳、汕头、中山三市先行试点。中山、汕头、深圳三市都在探索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并结合大部制改革,创设行政复议事务中心配合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实现行政复议权逐步集中的方式。2010129日,中山行政复议事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全市各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政收归市政府,由新设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办理,基本上实现了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为了促进我市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建设,使我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将更加便捷。我建议:

在我市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事务中心,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统一受理接待和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促进我市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建设,方便、快捷地为人民服务。

以上建议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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