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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流程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7月23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 (鄂政办发〔200861 号)和《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意见》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81 号)精神,制定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设立

(一)发布信息

当地政府向社会发布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相关信息。

(二)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提出申请

第一大股东(发起人)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成 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注册资本金及相关资料

《验资报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

《财务报告》——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自然人除外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协议书》

2、小额贷款公司章程及相关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3、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及相关资料

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规范履责、合法经营、服从监管 的承诺书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申请表》 (见附件 1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申请表》(见附件 2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申请表》 (见附件 3

4、股东信用状况及相关资料

全体股东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5、股东遵纪守法情况及相关资料

股东、高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出具

《法律意见书》(出资人关联情况)律师中介机构出

6、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县(市)级审查

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收到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提交的成 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书面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设立审查推荐会。

审查主要内容:

1、审查发起人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2、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合法性。

3、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任职资格。 、其他企业法人股东以及自然人股东

4、第一大股东(发起人) 无违法犯罪记录。

5、股东信用状况。

(四)所在地政府公示(县级以上)

 所在地政府将推荐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的构成等基本情况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示五天。

(五)报送试点方案

(市、区)政府向所在市州政府报送试点方案。内容包括:

1、县(市、区)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2、县(市、区)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 任的承诺书。

3、推荐小额贷款公司的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第一大股东(发起人)提出申请中的整套书面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市(州)级审查

市(州)政府在收到县(市、区)政府试点方案后,组织召开 市(州)政府小额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 见。

(七)市(州)政府报送请示

报送材料一式八份,内容如下:

1、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内容包括市(州)政府初 审意见和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

2、县(市、区)政府向市(州)政府报送的关于建立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3、县(市、区)政府向市(州)政府报送的对小额贷款公司 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4、试点公司的全部申请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联席会议审核

1、省政府收到各市(州)政府报送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材料 后,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分发给各成员单 位。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审核市(州)政府报送的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资料。

1)省政府金融办重点审核内容: 市(州)政府初审试点意见书及申报方案 试点所在地政府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与 处置责任的承诺书》,其内容应包含:风险防范机制、强 化监管、风险处置等方案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应包括《湖北省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的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 关内容)

2)省工商局重点审核内容: 注册资本金、发起人及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 《验资报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 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情 况和财务状况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核准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规定人数 《财务报告》出资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自然人除外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出资人承诺书》 《出资人协议书》 《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

3)湖北银监局重点审核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拟任职董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证明材料 及承诺书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股东(发起人)申请 表》(见附件 1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申请表》(见附件 2 《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申请表》 (见附件 3

4)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点审核内容: 发起人企业的资产信用状况 全体股东信用记录良好的证明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5)省公安厅重点审核内容: 股东、高管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出资人关联情况)

2、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民银行武汉分 行、省公安厅出具相关意见及建议,并在《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设立审批表》(见附件 4)签字盖章。

(九)领导批示

将《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设立审批表》送省政府分管省长 批示。

(十)谈话制度

省政府领导批示后,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室组织人员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高管人员进行任前诫勉 谈话并记录、存档。

(十一)政府发文及公告

省政府金融办发文批准设立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 试点公司所在地市(州)政府对已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名 称、地址、注册资本、全体股东的构成及业务经营等基本情况通 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

(十二)公司成立

小额贷款公司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的审核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十三)资料报送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工商执照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 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 构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批复的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文件、 工商执照、全部试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二、监督管理

(一)建立动态监测系统

试点所在地政府应建立动态监测系统,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 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非 法集资、高利贷等违规违法行为。

1、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工商、银监部门 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即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 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进行监测;银监部门重点监测小额贷款 公司与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情况。

2、贷款对象及范围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基本原则,以 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重点,在所在地辖内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工商、银监、 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当地政府办公室(金融办) 人行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用途进行联合检查。

3、贷款额度及利率 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 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执行水平进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同一借款 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 5;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 过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 行规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1、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所在地政府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2、建立审慎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3、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 法》规定,经警告、风险提示和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 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的 依据。

4、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吸收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 门及时查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公司试点资格并追究主要 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分类监管

1、湖北省各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所在地政府办公室(金融 办)提供本公司融资情况、股权变动情况、高管人员任职变动等 情况。

2、工商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进行日常监管,年度检 查,具体监管内容包括: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查处未经依法登记 而冒用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照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查处未 经依法办理变更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行为。 监督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依法缴纳出资,对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 以及抽逃出资的。 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在出现终止事由时,依法清算,办理注 销登记。

3、银监部门(湖北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

4、人民银行监管内容 湖北省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资 产负债表及其他统计信息。 湖北省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信贷征 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 息。 人民银行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遵守现金 管理规定方面进行检查,督导其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 行为。 人民银行每半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5、公安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 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行业管理

由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湖北省 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协会的主要职责是:

1、规划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布局。

2、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

3、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4、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行业分析,定期召开行业协会工作会 议。

5、协调政府职能部门服务于小额贷款公司,并定期向有关部 门汇报行业发展情况。

(五)申请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经营效益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 录且贷款能主要用于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在公司股东自愿 的基础上,可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 暂行规定》,向当地银监部门申请改造为村镇银行。

(六)公司变更 

小额贷款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公司住所(跨县、市、区迁移) 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发起人)的,应当由 公司申请,当地政府逐级报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 公室审核同意之后,凭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 记。

(七)公司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 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 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 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须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 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强政策宣传、信息公开和按程序对试点对象的公示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通力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的资格严格把关,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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