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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网连续发表两篇陈喻伟副会长文章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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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专业化》陈喻伟律师通过律师和医生两个职业的对比阐述了律师和医生都是以人为服务为对象,以专业技能为基础,依靠知识和经验救人于危难的属性并提出,“我们大多数人都有救人于危难之心,但并不是人人都能承担起律师和医生的职能和作用。在医学界,即使是脑神经外科的世界权威,也不敢来做肝硬化的手术。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如果我们要说要对当事人负责、要对行业声誉负责对历史负责,我们的专业化分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互联网+”环境下西部律师服务的变革与适应》一文中,陈喻伟律师阐述了“互联网+”环境使律师业加速进入一个优胜劣汰的时代。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区域环境的制约,我国西部律师业发展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互联网+”既是对西部律师服务的新挑战,也是西部律师服务的新机遇。西部律师应当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方向,顺应西部改革开放的历史需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法律大数据,努力实现后发优势,完成自身管理与专业化升级。

当前,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建设日新月异,两篇文章都反映了陈喻伟律师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中西部律师专业化发展和律师服务变革的独立思考,中国律师网在短短四天时间里连续发表陈喻伟律师的两篇文章,也说明行业管理部门对中西部律师发展的观注。

 

附一:《律师的专业化》;

附二:“互联网+”环境下西部律师服务的变革与适应》。


 

附一:

律师的专业化

陈喻伟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在律师行业内部,如果我们说要对当事人负责、要对行业声誉负责、要对历史负责,我们的专业化分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在国外人们把律师这个工作与医生类比,认为律师和医生都以人为工作关系人命。

律师和医生虽然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社会职业,但这两种职业却有许多共通之处,律师和医生都是以人为服务对象,以专业技能为基础,依靠知识和经验救人于危难。

医生听取患者诉说病情、探究患者的病灶,目的是为恢复患者的健康。

医生的诊疗服务分为两大类:一是健康保健,二是治疗疾病。

健康保健主要是诊断和发现可能引发疾病的因素,让人们不得疾病或少得疾病。

治疗疾病是给生病的人检查诊断疾病,对症下药使人恢复健康。

律师倾听当事人陈述,分析研究案件的法律关系,目的是为寻求合法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的基本服务也分为两大类:一是预防法律风险,二是解决法律争端。

预防法律风险是律师为委托人检查诊断可能出现的法律隐患,提出应对措施防患于未然。如为企业定期进行“法律体检”是律师预防行为的具体表现。

解决法律争端就好比医生给病人动手术,当法律纠纷已经出现时,律师代理当事人通过谈判、调解、诉讼等途径,为当事人解除法律纠纷。

律师化解纠纷解决问题和医生治疗病患一样,要通过证据的收集弄清当事人所处地位的优劣;要归类分析寻找问题的焦点,依据法典,对证据的分析厘清法律关系;要“对症下药”化解或解决,选择恰当途径解决法律问题,如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

医生则通过医疗仪器为病人作临床化验检查查明病情病因;医生查明病情病因后,根据药典,对症下药,开出药方为病人进行治疗。

医学和法学都是专门的学科,科学问题就需要用科学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纠纷的防范和法律纠纷的顺利解决,不仅需要熟知法律法规、洞察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还需要对法律纠纷各方利益平衡和熟练运用谈判、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这些技巧没有专业的技能训练和长期积累经验是无法熟练运用的。

如果说仅仅靠关系和感情来解决科学问题,那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现在社会职业的专业化已经到一定程度了,小感冒大家都知道一般的感冒自己买点药吃就可以了,重感冒可以到社区医院随便找个医生打吊针,动手术还是要找所谓大医院的名医,大概没有人会找来赤脚医生替自己做脑科手术。

可遗憾的是,在律师的问题上,一方面,不但我们很多当事人现在还没有充分理解律师专业化的问题,一味只比较律师费是不是更便宜,完全不考虑专业分工的问题; 即使是在律师行业内部,很多同行也什么案子都接,并且比拼价格搞恶性竞争。

我们大多数人都有救人于危难之心,但是并不是人人都能承担起医生与律师的职能和作用。

在医学界,即使脑神经外科的世界权威,也不敢来做肝硬化的手术。

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如果我们说要对当事人负责、要对行业声誉负责、要对历史负责,我们的专业化分工是不可阻挡的趋势。

(首次发表于《上海法治报》。)

附二:

“互联网+”环境下西部律师服务的

变革与适应

李 越1陈喻伟2

(1.湖北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0;2.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湖北 宜昌 44300.)

摘要:“互联网+”环境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这种竞争一方面将促进我国律师现代化转型,但同时也使律师业加速进入一个优胜劣汰的时代。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区域环境的制约,我国西部律师业发展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互联网+”既是对西部律师服务的新挑战,也是西部律师服务的新机遇。西部律师应当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方向顺应西部改革开放的历史需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法律大数据,努力实现后发优势,完成自身管理与专业化升级。

关键词:“互联网+”  西部律师 新技术 后发优势

 

一、“互联网+”的新特征与西部法律服务的现状

2013年9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九次集体学习,邀请全球最大中文搜索引擎百度的创始人李彦宏作为创新企业代表向中央政治局讲解了信息技术领域的前沿课题——大数据的发展情况。李彦宏谈到:“现在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全球所有信息数据中90%产生于过去两年,大数据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最重要的价值,一是促进信息消费,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二是关注社会民生,带动社会管理创新。国家层面要发展大数据,就要促进数据开放,扶持科研、培育人才。

大数据是新的起跑线,不仅会带动我国信息产业在国际竞争中的超越,还会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发展,国内以百度为代表的大数据技术正通过自主创新,让大数据成为驱动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在2015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社会服务”的发展目标:“社会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健康医疗、教育、交通等民生领域互联网应用更加丰富,公共服务更加多元,线上线下结合更加紧密。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断优化,公众享受到更加公平、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互联网+”环境区别于传统社会环境,在结构、要素、存在、关系和行为等方面具有环境虚拟快速变化信息海量形态个性跨界融合关系复杂诸多区别于传统环境的新特征。在“互联网+”环境下,实现社会经济变革与创新的关键是对信息网络的认知和应用,亦即互联网的理念、模式和方式创新。

“互联网+”环境下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这种竞争一方面将促进我国律师现代化转型,但同时也使律师业加速进入一个优胜劣汰的时代。“截至2012年底,中国律师事务所数量为19361 (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律师事务所平均年增长速度约为6%。截至2012年底,中国律师数量为232384名。律师平均年增长速度为9.1 %。从人口律师比来看,目前我国每1万人口平均拥有1.6 律师。人口律师比最高的是北京市,每1万人口拥有11.7名律师。其次是上海市,每1万人口拥有6.7名律师。人口律师比最低的地区是西藏,每1万人口拥有0.6名律师。”西部律师是我国律师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但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区域环境的制约,西部律师业发展在全国还处于较低水平。据介绍,截至目前,西部地区有律师事务所4000余家,律师4.3万多人,占比均为全国的20%左右。西部律师行业面临着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业务素质亟待提高、办公条件十分有限等各种困难。特别是新入行的年轻律师,由于案源少、收费低等原因,生存堪忧。东西部律师不仅整体水平有差距,而且这种差距近年来还在持续拉大。发展不均衡问题愈发凸显。”

律师服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支撑和服务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型之一,律师服务必须顺应科学技术和社会环境变化而做出相应的创新,对于行业发展、法治进步的重要性自不待言。

 

二、“互联网+”环境下律师服务的特征与变化

    (一)“互联网+”环境律师服务特征:

1、个性化。律师服务本身具有明显的个性化特征,不同的当事人和案情、时间、地点都会导致律师服务内容不同。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体和个性化被互联网络放大,各人依据所需而“私人定制”产品或服务,已经成为电子产品、快消产品等领域的普遍模式,法律服务自然也不例外。面向个人的私人法律服务,在西方国家已经比较普及,近年在我国也逐渐被接受,有此变化不仅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所致,其中还有独立个体对个性化法律服务的需求因素。

2、虚拟。互联网和法律服务都具有虚拟化特征。同时律师服务成果的呈现方式也完全可以通过虚拟化的方式存在(如电子数据等)。因而互联网技术的存在为法律服务的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渠道和机遇。

3、跨界。律师服务涉及社会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事实。互联网络打破了行业和地域藩篱,这为律师服务的多领域、跨区域发展创造了条件。

4、速变。“大数据”时代里,一切工作的核心都离不开“信息”, 而“信息”往往是多变的。律师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各方观点等都属于“信息”的范畴,从某种程度上说,律师服务的实质就是对“信息”的处理。信息(情报)的及时获取和有效处理直接影响着律师服务的效果。信息网络工具的出现,为律师获取和处理信息提供了条件,也为律师服务的变革与创新创造了机遇。

 (二)在大数据基础上的专业化是“互联网+”环境下的律师服务的必然变化:

1、大数据为律师服务专业化提供了基础条件。一个地区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有所重复是必然的,但如果所有事务所的业务都千篇一律没有区别,没有形成多层次、多角度、各有专业特色的律师服务体系,那么这个地区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毫无疑问是相当初级的。目前西部的经济发展不如东部活跃,导致很多西部律师认为西部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发展欠缺相应的经济基础这种经济社会环境下进行专业化分工的最大障碍是专业业务的数量能否满足律师的生存、发展需要。同时,专业化需要有相应的成本投入和一定时间的回报周期。但是,正如医疗行业的发展历史一样,无论中西医,经历了一个由巫到医,医再分为内外科的过程,当今社会的所谓名医,无一不是某一专科的权威。从患者的角度,看感冒一般只需要到社区医院,但是得了心脑重症后,无论如何也不会去找私人感情很好的妇科医生朋友。律师行业也是如此。北京、上海、广州等东部发达地区的很多知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成功的律师无一不是最初以某一个专业为突破口,最终赢得了专业化的回报。“互联网+”环境的法律大数据将西部律师与东部律师、国内法律服务市场和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联为一体,为西部律师的专业化不但提供了技术支撑,同时也提供了业务机遇。

2、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与是否专业化没有必然联系。据统计,即使在律师业最发达的美国,70%—80%的律师执业在25名律师以下的小型律师事务所。洛山矶地区的律师大约10%执业于政府机构为政府律师。在100名律师以上的大型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大约也占律师总数的10%。而70%——80%的律师在25名以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其中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仅为一两名律师的个人开业的律师事务所和小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另外,根据《台北律师生态调查》反映:台北律师会员“执业年资以0-5年与6-10年为主,两者比率合计超过5成,执业形态以独资方式自行开业为主。事务所正式律师人数,有近7成比率集中在1-5人,显示会员多属于中小型、个人或单打独斗的经营形态‥‥‥”可见,无论是法律服务最为发达的美国,还是亚洲的台湾地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一直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力。因此,规模的大小并不能限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大数据本身也并不是危及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因素,在大数据基础上的专业化“互联网+”环境影响西部律师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

3提供“互联网+”环境下面向社会的普遍律师服务。所谓“普遍服务”,即指对任何人都要提供无地域、质量、资费歧视且能够负担得起的服务。它所指的服务通常是公众所必需的基本服务(如水、电、通讯、邮政、医疗等)。国家已经将普及互联网应用作为国家战略。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互联网经济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长尾经济”特性,网络用户越多、规模越大、覆盖越广则网络服务的价值越大。所以互联网的一个基本思维就是:让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充分应用互联网的服务。律师服务也同此理。法律规则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律师服务以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利为宗旨,因而律师服务是贯彻法律规则的核心。律师服务是现代社会“公众所必的基本服务”之一。当前我国政府所提出的“建立普遍法律顾问制度”,也正是实现普遍律师服务目标的一种体现。律师服务的互联网思维,首先应具备这样的理念:让尽可能多的人能够充分应用律师服务。在社会法治进步的大趋势下,律师服务不应该仍然作为少数或部分人才能享有的权利而存在,而应作为“公众所必须的基本服务”之一而被广泛的社会公众享受。

 

三、“互联网+”环境下西部律师服务的变革与适应

“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已经渗透到当前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而且渗透的程度正不断加深。法律服务不应脱离社会信息化的大趋势。信息网络的快速、高效、便捷等特性,为法律服务效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这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互联网+法律”。

(一)“互联网+”法律服务的主要新技术工具:

1、官网。律师或律所应该拥有一个功能齐备、内容充实且实时更新的官方网站,可以为用户随时提供查询、咨询等便利。

2、微博。律师或律所应该拥有一个或多个微博账号,其内容专业性强且符合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更重要的是要实时更新内容,并与粉丝们积极互动,这是移动互联网时代也是自媒体时代的基本工具。

3、微信。律师或律所拥有一个专业的微信公众账号,是当前最为入时的法律服务工具,通过微信公众账号,不仅可以推广律师及律所的品牌文化和法律知识,还可以凝聚既有的客户、挖掘更多的客户,这是目前最具实用性的互联网服务工具。

4、应用客户端。目前许多律师或律所开发出面向移动终端的客户端软件,既彰显自身独立的品牌,又便于数据信息的管理,对于律师服务创新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此外,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远程视频工具、录音录像工具、法律及相关的专业数据库等电子化、信息化的产品和应用,都有利于为用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律师服务,律师及律所应熟练使用这些常用工具。

(二)探索新的服务与盈利模式。

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免费”模式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先通过免费服务凝聚大量的用户,然后采取如下两种主要方式盈利:一是转移支付。即以现有的用户量为基础向其它方(如广告主)收取费用,但是依然向现有用户实施免费服务,这就是所谓的“羊毛出在狗身上,让猪买单”模式。二是差异化收费。即服务提供商通过对服务内容进行分级,实行“基础服务免费、增值服务收费”的方式,向海量用户中使用其高级服务的部分用户收取一定的费用,由于总体用户基数大,所以哪怕只是一少部分用户付费,其收益依然相当可观。互联网产业的这种经营模式与互联网经济本身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长尾经济”特性密切相关。律师服务的本质属性是个性化服务,价廉质优是一部分当事人的要求,价优质优又为另一部分当事人所能接受。如何为不同的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律师服务并形成相对应的合理盈利模式,是西部律师应思考的问题。互联网产业的这种“免费”模式,对西部律师服务创新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规模化经营中盈利模式的探索。规模化经营中,一般需要形成更低廉的价格和更庞大的用户。“用户-需求-价值”,更多的用户就有更多的需求和更大的价值,这是互联网思维的内容。律师服务是对“人”的工作,每个“人”的情形千差万别,其律师服务需求也各有差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长尾经济”属性在律师服务领域也部分存在。规模化经营的律师需要获取一定规模的用户实现律师盈利。互联网产业中的转移支付模式和差异化收费方式值得西部律师借鉴和参考。

2、中小律所的差异化竞争探索。即使是在只有两、三家律师事务所的边远地区的县域内,即使是没有一定客户群的西部中小律师事务所,在大数据环境下,也可以取得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特定法律服务数据,分析这些数据,挖掘数据背后的经济价值,或者对律师服务内容进行差异化判断,对更高级的专业服务收取更多费用,是可选的创新之路

根据管理学理论,无论是企业还是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都是由内部的专业化分工与外部的市场份额相结合形成品牌优势而构成。对“互联网+”环境下的西部中小律师事务所而言,充分认识和运用法律大数据资源,集中本所优势资源实施某一领域的竞争,形成在某一地域内单项律师业务市场的一定占有率品牌优势,一方面完全可以取得对综合性大所的局部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增加同行模仿的难度。当某一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一定地域内的某一项或几项专业领域形成一定的专业优势或者市场占有率时,从经济学的成本与竞争难度分析,在一般情况下同行会首先寻求合作共盈而不是同质化竞争。因此,西部律师“互联网+”环境下的专业化道路虽然有一定的时间、技术和经济成本的投入但从长期利益看,也是避免同质恶性竞争的必经途径。

(三)建立广泛的外部合作机制。

欧洲律师联盟主席Lutz Simon先生在2013年6月于德国法兰克福举行的全球主要城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上指出,法律服务市场的国际属性对执业律师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国的律师需要更多地跨越国界参与国际业务与国际合作,因为经济和社会生活不再只是一国单向的发展,而已经日益走向国际化和全球化当今的法律服务市场,是国内业务国际化、西部业务东部化、基层业务外部化,大量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来到国内参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东部的律师深入西部介入高端法律服务业务,北京和省会以及地、市级城市的律师深入县域法律服务市场争夺大标的额或上诉审案件。但是法律服务又有强烈的地域性、技能性、身份性等不同一般市场的特征,即使是排名全国第一的律师事务所,即使在IPO、337条款等高端业务中,也不可能包揽全国所有地域的全部律师业务。既有竞争又需要合作一直是律师行业的特有现象,只有在同一地域内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才有恶性竞争的可能。

西部律师事务所需要充分利用法律数据资源,全方位分析自身的上下游产业链和周边经济联系较紧密的地域状况,将“合作”观念广泛应用于内部管理和外营销之中,既要开拓包括律师行业内部的事务所团队的专业分工与合作、同一地域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分工与合作、东部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IPO等高端业务与西部基层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也要开拓律师与会计师、税务师在关联业务上的跨界合作与互补;既可以在一个大的地域内形成区域联盟(如长江律所联盟),也可以在全国律协或各省律协的某一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形成专业联盟(如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各地分所的律师形成了全国律协建筑房地产专委会的核心力量),还可以在上下游产业链之间形成跨界合作。“合作”是西部律师适应“互联网+”环境所不可避免的道路选择

 

结语

“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使律师服务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传统服务模式与现代电子商务模式相结合。“互联网+”法律服务与律师传统服务并不是一种竞争关系,而是竞合关系。

机会只等待有准备的人,孙中山先生曾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互联网+”的大环境下,西部律师服务的变革与创新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关键在于如何更好地利用互联网理念、模式和方法实现变革与创新。期待更多的律师和律所去探索、实践,推动律师服务产业、律师行业、社会法治的全面进步。西部律师应当紧紧抓住“互联网+”环境下西部大开发的特殊后发优势顺应社会经济发展方向顺应西部改革开放的历史需求,完成自身的管理与专业化升级。

 

[作者简介]

1、李越(1976—),女,陕西西安人,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社会史、行政法研究。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邮政编码:443002,联系电话:13197311325、0717-6399515,电子邮箱:cyw8619701@126.com.。

2、陈喻伟(1972—),男,湖南湘西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三峡大学法院兼职教授,主要从事合同法、行政法研究。联系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11楼诚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 443000,联系电话:13308609980,传真:0717-6255855,电子邮箱:ly13886658527@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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