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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少年司法保护十大案事例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2月15日】

【编者按】1899年少年司法制度诞生以来,经过不断努力,少年司法制度已经逐步走向成熟,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基本都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普遍的提升,成为法律中的“人性之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专业机构人员、特色机制等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同时也要看到,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仍需要多部门尤其是法律共同体的不懈努力。

作为研究机构,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和上海市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经过秘书处提请、会长会议遴选、征求部分理事意见等程序,对2018年我国少年司法保护的案事例进行了盘点,评选了十大案事例。通过少年司法保护十大案事例的评选,让我们感受到少年司法在过去一年的进步和发展,提请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同时,我们继续在2月14日这一以爱为主题的日子发布,提升全社会的关注度这也是我们第四年开展这项工作,也诚恳地希望我们的工作能够得到您一如既往地支持。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启动  未成年人保护更加注重顶层设计

2018年9月14日上午,“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布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工作规划,听取了中央相关部委和司法机关对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的建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2019年的立法计划之一,旨在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身心健康发展。2018年12月,全国人大先后派出调研组在黑龙江、湖南、上海等省市展开调研,认真听取各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民主性。

推荐理由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近三十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初步建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和日益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充分肯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社会公众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容忍度也越来越低。在网络社会与新媒体日益普及的情况下,校园欺凌、监护侵害、性侵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时常成为社会热点和焦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状况与社会舆论的回应、公众的期待还有一定的距离甚至“隔阂”。

由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如何发挥未成年人法律“小《宪法》”作用,在新时代引领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如何在新形势下回应未成年人惩教与保护面临的问题、如何在新时期凝聚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都值得我们仔细考虑、认真谋划、合理定位。

 

二、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走向前台 专业司法更需社会支持

2018年2月9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一大引人注目成果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为了让涉案未成年人不脱离社会、将来能正常回归社会,一线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同时也需要专业的社会力量提供心理疏导、就业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支持。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群团组织,依托各级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支持体系。目前,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地检察机关与共青团组织广泛合作,开展实践探索,取得积极成果。

通过框架协议,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机构,“一门受理”检察机关、共青团的工作委派,提供相关社会服务,或转介至相关职能部门、社工机构实施。同时,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为突破口,推动未成年人警务、审判、矫正工作有效衔接,完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体系。

推荐理由

这一始于未成年人检察的改革将妥善综合司法体制改革和群团改革,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保护的配合衔接,充分发挥共青团作为群团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单位(在全国绝大多数省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的优势,按照“一门受理”的思路,实现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共享化。

从未成年人检察切入只是开始、示范和支点,这一构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努力,还将拓展到未成年人审判、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司法行政等未成年人司法的全过程,并且还将逐步拓展至儿童福利体系和整个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去。其远景目标是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积极效果,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互补的未成年人保护二元制度格局。

“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是我国少年司法实践中的有益举措。未成年人司法不应是司法官包揽一切的“全能司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状况是检验一个国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现代化程度的标尺。如果说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三十余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重心在于推动公检法司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专办机制上,那么以《合作框架协议》签署等一系列举措为标志,我国的少年司法改革将正式进入少年司法专办机制与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并重的新时代,具有历史性重大意义。

 

三、民政部内设机构调整 儿童福利司千呼万唤终出台

2018年12月31日,《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开始施行,该通知明确规定,民政部单独设立儿童福利司,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儿童福利、孤儿弃婴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推荐理由: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对于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来说,其需要有坚强的未成年人福利制度作为支撑。强化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呼吁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并且在一定形式上具有了发达国家在19世纪时“拯救儿童运动”的色彩。党和国家领导人频繁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更是道出了老百姓共同的心声。“国家亲权”等理念在全社会的贯彻凸显了政府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天然”责任。

从2016年民政部设置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到2018年12月设置专门的儿童福利司,机构级别升级背后是政府对于全社会期待的回应和庄严承诺,专门福利机构的设立将更加有效地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要求,为构建我国现代儿童福利体系打下了坚实的机构基础。儿童福利司设置后,将系统承担落实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权益保障,从而将原本散落在各部门的职能进行系统整合,防止出现推诿等现象,有助于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也是系统应对当前儿童福利发展挑战、更好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和儿童发展内在需求的关键步骤,是满足新时代儿童多元需求的关键举措。


四、最高检增设未检厅  引领中国少年司法进步引关注

2018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接见第二届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全体参赛选手时,对如何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事业提出希望。张军在讲话中指出,最近中央批准了最高检的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增设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内设机构,作为业务序列的第九检察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这体现了党中央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最高检将做好顶层设计,和大家一道总结经验、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新时代未检工作新局面,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推荐理由:

未检厅的设置,一方面是对近年来未检工作成绩的肯定,是对全国各地未检努力工作的充分肯定,没有未检基层工作的积累,就没有今天未检厅的设置,未检厅的设置是建立在全国基层工作努力的根基之上的。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言,“因为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得到党和人民的肯定,在机构设置上有了新的变革性进展。”另一方面,通过未检厅的设置,提高对全国未检工作的科学指导和支持,用制度的力量推动未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合理发挥检察职能,推进少年司法的整体进步。相信未检的“发力”必将带动少年审判、少年矫正和少年警务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已经成为少年司法的重要增长点,最高检通过业务竞赛等方式,不但建立了一直稳定的未检工作队伍,提高了未检工作队伍和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提升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从而有效提高和增强了未检面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形势、新问题的工作水平,切实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未检厅单独设置后,对少年司法的进步和发展定会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五、首部地方校园欺凌防治法规亮点多 合理发挥地方立法权限引关注

2018年11月2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全国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和治理的地方性法规,是以法治方式解决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要保障。《规定》共七章,四十三条,法规的适用范围涵盖天津市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实施欺凌的一方和被欺凌的一方应当是学生,或者以学生为主要主体。不同校际间的学生欺凌,应当认定为校园欺凌。在发生地点方面,明确为校园内外。对发生在校园外的欺凌行为,学校也要承担调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以更好发挥学校在教育、管理学生方面的作用。

推荐理由

大量案例证明校园欺凌不是个小问题,对于欺凌者和被欺凌者的影响可能是终身的。用法律来应对“校园小霸王”,让校园欺凌问题尽量不出校园。这是全国首个以地方立法的方式,对校园欺凌“亮剑”。《规定》从校园欺凌定义、预防责任主体、处置程序等角度周密设计,构建预防校园欺凌的制度和规则体系,明确校园欺凌预防的切入点和负责部门。作为第一个针对校园欺凌预防进行地方立法的(省)市,《规定》从微观角度,对校园欺凌的预防规定不乏创新亮点。如《规定》合理发挥了地方立法权限,对当前校园欺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明确概念,是预防校园欺凌工作的起点,更是让广大学生对校园欺凌有所认识的起点。为此,《规定》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从校园欺凌的内涵与外延两个角度,明确校园欺凌的概念。如从校园欺凌的发生主体、发生地点、主观态度、实施方式等方面对校园欺凌的内涵进行了概括;从发生次数、欺凌行为种类等角度对校园欺凌的外延进行列举。“地方立法先行”是少年司法制度创新中一大特色,也为全国各地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和参考。


 六、现实版熔炉案:司法机关撑起未成年人保护之伞

本案件是一个乡村小学班主任秦某强奸猥亵女学生的案件,被告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将本班的多名不满12岁的女生,带到宿舍、澡堂、办公室,甚至校外,进行猥亵和强奸,而且在案发时,这七名被害人均未满12周岁。

案件于2012年立案侦查,2017年3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2018年7月27日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前后历时6年的时间。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从2012年家长报警到2018年终审判决,案件经四级检察机关审查,四次法院判决,被告人依法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六年间,受侵害的学生已经长大成人,司法机关也在尽力用法治的温度弥合孩子的创伤。

推荐理由:

近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并没有得到根治。虐待、遗弃、猥亵、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需要司法机关认真践行“特殊保护”原则。最高院再审不但对强奸罪“情节恶劣”加重情节认定标准、“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认定标准、儿童证言证明能力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回应了案件争议的法律焦点问题。特别是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注重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该类案件中的作用。此案甚至可能将成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示范性标杆。检察机关和法院,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从严惩处性侵未成年人的加害人,同时积极探索性侵犯罪人员的从业禁止制度,强化对侵害未成年人危险源的监管,斩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黑手,是司法部门应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挑战的具体举措。以司法机关为代表的国家机关将竭尽所能防止“素媛”式悲剧,合力撑起保护之伞。


七、杭州首推强制报告制度 破解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发现难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性侵、故意伤害、杀害等事件时有发生。不法分子作案手法越来越隐秘和恶劣,而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加之医疗、教育、社区、家庭等环节的疏忽,使得此类案件发现难、干预难、取证难、定罪难、监督难。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检察院、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卫计委四家单位牵头,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是全国首个地市级层面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制度明确,教育、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或工伤、火灾、坠楼、溺水、中毒、自杀等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不得瞒报、漏报、迟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推荐理由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程,不但需要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力量,更需要社会的参与。发现是第一步的,有了发现之后才能跟踪、监督、反馈。对于越来越隐蔽的犯罪手段,未成年人囿于自身保护水平和意识,不能及时保存证据、不能及时报案。这就需要社会专业机构和人员及时介入,帮助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同时,专业人士的介入,有助于破解当前性侵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依法维权面临的证据发现难、干预难等困境。杭州在全国立法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发挥地方立法的空间,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情形、对象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有助于提供明确的指引,为强制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八、湖南沅江12岁男孩弑母,分级保护处分制度亟需建立

2018年12月2日晚9点多,湖南沅江市泗湖山镇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为在家里吸烟被母亲发现,愤怒的母亲用皮带抽打这名男孩。不料这名男孩当即进厨房取了菜刀,然后在自家卧室里连砍母亲20多刀。其母亲不断挣扎反抗,但这名男孩没有丝毫动摇,将自己的母亲的双手砍断、头皮刮了下来,浑身乱砍,最终其母亲就这么被活活砍死。该男孩因还未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只能将其释放,但男孩家属想要送孩子回学校却遭到了很多学生家长的抵制。

推荐理由:

少年司法在发展和完善既要坚持“独善其身”,也要应对舆论和回应民众期待。湖南沅江12岁男童弑母案,并非第一例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案。近两年来,媒体爆出多例未成年人的严重罪行,比如湖南邵阳三名未成年人弑师案等等。我们需要理性看待这种“曝光”现象,但,不可否认,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法律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这不是对未成年人保护“过头”,而是我们处遇手段“捉襟见肘”。同时,也反应出当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中所存在的某些问题。特别是12岁男童弑母案,充分反映了家庭教育的弱化和失灵,如果不进行充分反思,可能会出现更严重的后果。该案的出现及处理遭遇的尴尬,反映出我国当前少年司法制度在应对低龄触法未成年人问题存在很大的制度疏漏。这需要我们从制度设计层面进行破解,建立和完善分级的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强化亲职教育指导,从而更好地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双向保护原则。

对于少年司法的发展而言,低龄未成年人触法行为的的干预,应该是个很好的契机。舆论的监督和公众的质疑是健全法治的一个重要路径和手段,有助于检视当前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供给是否充足及有效,有助于倒逼相关预防和矫治机制的完善。通过顶层设计的完善和技术解决,修改和完善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举措,在完善实体处理举措的同时,增强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增强低龄未成年人处遇制度的实施效果和实践价值。


九、河南鲁山未成年人强奸案 少年司法专业办案模式需要深刻领会

2018年9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一篇题为《鲁山一初中生一时冲动犯错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的文章,由于文中涉及一起强奸未成年少女案件,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018年9月21日晚上,“冰释前嫌”这个词突然上了热搜。9月25日,河南检方回应鲁山“冰释前嫌”少年强奸案和“握手言和”杀人案,其表示系地方检察院在宣传报道过程中,“释法说理不充分造成舆论事件”,接下来将加强教育培训,并考虑启动问责程序。10月9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官微9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报道。但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及隐私,目前办案程序尚在进行。同时,针对鲁县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出:在案件尚未结束前进行报道是错误的,并且报道中多处表述错误、用语明显不当,造成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

推荐理由:

引发本案成为舆论争议焦点的是强奸罪是否能够“冰释前嫌”(和解),同时在案件办理完成前就进行宣传报道出发点是否基于儿童保护原则。抛开个案,少年司法的独特办案模式在某些地方的认识并非到位,个别地方对少年司法的独特价值认识并非深刻,急需提高。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应该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基于此,我们应该认真理解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办案模式和价值,少年司法的特殊办案模式是基于未成年人身心特殊性及国家亲权等立场,少年司法的特殊办案模式是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最优模式。作为特殊保护的贯彻,少年司法办案模式不是花拳绣腿,不是花架子和摆设;不仅仅是一种儿童福利,更是深刻认识和尊重儿童发展规律和严格践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基础上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式。这一点,不但公众要重新认识,作为司法机关也应该深刻认识。


十、携程亲子园、红黄蓝虐童案宣判 司法守护未成年人的安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年11月27日依法对携程亲子园虐童案一审公开宣判,郑燕等8名被告人被判刑,并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看护工作。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燕负责携程亲子园的日常管理,被告人梁硕、吴微、廖红霞、唐颖、周高兰、沈春霞、嵇兰为携程亲子园工作人员。

12月26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亚男虐待被看护人案公开宣判,以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处刘亚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未成年人看护教育工作。

推荐理由:

面对虐童案件,我们难过地看到了道德和人性的缺位。但正是这种令人愤怒和遗憾的缺位,让法律不得不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守护神,面对虐童案件,法律应该“零容忍”,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和打击,让虐童行为成为法律的高压线,近年来,幼儿园虐待儿童的事件一次又一次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为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从制度层面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同时,面对实施虐童行为的当事人,法院判决一定时间的从业禁止制度,限制其从事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工作,不但善于运用了刑法禁止令制度,更是从职业准入上丰富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体系,有助于对未成年人实施更加全面、综合的保护,构筑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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