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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对业主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12月3日】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4日下午,娄某(11岁)在某小区广场玩耍,扳动竖立的一尊石雕像时,石雕滚动倒塌将娄某砸倒,致右胫腓骨远端骨折、骨骺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娄某的监护人认为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依法负有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管理、维护、修缮的责任,对基地不牢固的石雕未尽到必要的管理、维护、修缮义务,致使石雕在经过外力作用下倾倒致使娄某受伤,要求物业公司向娄某赔偿各项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一是案涉石雕是小区公共财物,是该物业小区的附属景观建筑,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仅承担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职责,该职责有合理限度要求,物业公司履行了合理限度内的义务之后仍然发生损害后果的,不由物业公司承担;二是小区《临时管理约定》,提醒小区居民应该爱护公共财物,共同维护公共设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案涉石雕自安装以来从未出现开裂、倾斜、倒塌等质量问题。日常物业服务中,物业公司对石雕进行打扫、观察也未发现异常。本次石雕倾倒不是由其安全隐患造成的,而是受娄某攀爬外力所致造成的;三是案涉石雕只有观赏功能,不是游乐设施,明显不能攀爬;四是判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规章或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娄某受伤后,物业公司及时进行处置,通知监护人,没有造成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已经尽到物业服务义务。同时,本案损害后果应当由娄某及其监护人承担。本起伤害的直接原因是娄某违反小区《临时管理约定》,自行闯入非公共活动场地的草坪中间,强行攀爬石雕,导致石雕经受不起娄某较重身体的外力而断开倒塌而引起;娄某作为十多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接受教育多年,知晓《小学生行为规范》,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应当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娄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和安全教育责任,只顾自身娱乐而放任未成年人四处攀爬,应对本案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娄某的监护人遂向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赔偿相关人身财产损失。

审理与裁判】

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主要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尽到了对业主的安全保障职责,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障的义务边界在哪里。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由四部分构成: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②受害者受到损害;③损失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即违法安全保障义务系过错责任,需存在过错,才承担责任。小区活动广场上的石雕并非用于休闲娱乐的工具,而属于小区内供观赏的公共设施及财产,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自然人都应当明确知晓的事实。物业公司在石雕并未出现毁损的情况下无法预计到该石雕一定会影响公共安全,而石雕掉落后,物业公司在石雕附近树立警示标志,告知公众该石雕存在危险,并进行了维修,尽到了管理责任,娄某系未成年人,其在小区内公共区域玩耍时,其法定监护人均不在身边陪伴,石雕掉落的原因在于娄某的搬弄,并非自然滚落,娄某的受伤系基于其自身行为所致,而非物业公司不作为所致,娄某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独自在公共场合独自玩耍,造成损害,应当对其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判定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此类案件中应坚持过错责任“严格化”的立场。在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当基于其所受损害的事实,提出赔偿义务人负有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所认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则应就其已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抗辩,这样才能兼顾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利益平衡

判定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果法律归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即以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为标准,客观的加以认定。

本案中,判定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安保义务,需要认定其是否有过错。小区活动广场上的石雕并非用于休闲娱乐的工具,而属于小区内供观赏的公共设施及财产,这是任何一个理性的自然人都应当明确知晓的事实。物业公司在石雕并未出现毁损的情况下无法预计到该石雕一定会影响公共安全,而石雕掉落后,物业公司在石雕附近树立警示标志,告知公众该石雕存在危险,并进行了维修,尽到了管理责任。对于原告因此而受伤,物业公司是不存在过错的。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娄某系未成年人,其在小区内公共区域玩耍时,其法定监护人均不在身边陪伴,石雕掉落的原因在于娄某的搬弄,并非自然滚落,娄某的受伤系基于其自身行为所致,而非物业公司不作为所致,娄某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独自在公共场合独自玩耍,造成损害,应当对其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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