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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人格权总论之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节选之一)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4月19日】

商事人格权总论之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节选之一)

 

一、民法典与人格权保护

(一)《民法典》“民商合一”“民行合一”立法特征

1、“民商合一”立法特征

“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是针对处理民法和商法关系的两种立法形式或编纂模式。不同模式的形成都有它当时的历史背景和条件;不同的国家在同一时期,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采取不同的立法形式,都是由它所处当时当地的诸如历史、法律文化等各种因素所决定的。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建立私法制度时起,民法和商法的界限就是不清晰。而基于:①当前民法的商事化和商法的民事化,已经使得民商法的关系愈加密切世界和中国的立法实践,证明民商合一是可行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等原因,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

当代“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之下,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基本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约着商法,民法的总体规范构成私法的共同基础,并继续适用于商法规则所没有涉及的那些社会关系,在缺乏专门商法规范时适用民法,商法也应在民法范围内寻找它的概念、方法、技术和基本表述形式。这样,既可保证民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原则性,又能保持商法的相对灵活性和具体性。再者,民商合一的立法对于避免民事法院和商事法院在司法管辖上的争议,又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当代世界共同市场贸易成员国之间为清除外贸障碍,使商品和货币交易更简便易行,也都要求法律统一,使民法与商法统一起来。自瑞士第一个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后,世界上先后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纷纷采用民商合一体制,尤其是土耳其将民商合一的瑞士民法全面接受,把民商合一立法例推向了高潮。可见,民商合一正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又是当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

2、“民合一立法特征

《民法典》既包括的私法规范,也包含了公法规范。不仅仅是单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它将民事与行政(含基层自治组织)、司法管理对接,首次明确了诸多民事行为与行政管理之间的边界,首次全面统筹构建了我国社会管理中行政、司法管理与民事行为自治之间的综合社会管理框架。

民法典总则中涉及行政法领域或者行政职能的条款有20多条,约占总则编的10%。民法典分编中,在拾得遗失物返还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管理、性骚扰预防事实婚姻环境公益诉讼高空抛物处理等问题,以及商事人格权的保护上,呈现出公法和私法相互交融的状态。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对商事人格权的重大意义

1、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

1986年颁布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人身权”一节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进行了规定。《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该项规定,在《民法通则》时代,人格权”还不是独立法律概念,“人格尊严”的保护,是通过“名誉权”实现的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其他各分编都有单行法作基础如,物权编有物权法作为基础侵权责任编有侵权责任法作为基础人格权编没有专门单行法为基础,而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基础上进行编纂。人格权法独立成编,这在世界民立法中没有先例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时代意义和实践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被认为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人格权本身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人格权利是基于自然法与天赋权利,存在宪法和伦理的基础;另一方面,人格权利属于实证化过程,只有被法律确定下来的人格权,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因此,如果仅仅对人格权抽象规定,就必然会导致民事主体人格权利基础的丧失。

我国民法典》在立法上对人格权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将极大的推动我国民商事主体的人格权保护。

2、《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需要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

在《民法通则》时代,在“民事权利”下的“人身权”中就有了商事人格权的雏形,并且是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同步作出规定。

《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法典》将人格权的保护主体从“公民、法人”扩展到了“非法人组织”,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从“名誉权”“人格尊严”扩展到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虽然采取了“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但民法的稳定性商法的创新性,民法的伦理性商法的营利性仍然是一对矛盾,立法形式上的“民商合一”需要通过立法上设计民商互动的衔接条款与司法实践中的民商案件审判原则区分加以实现

作为世界立法史上首创的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立法体例,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则具有了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在《民法典》对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独立成编保护的统一立法体例下,商事主体的“人格”与民事主体“人格”存在巨大差异,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对象和民事人格权保护对象受到事人格权伦理性特征事人格权营利性特征的影响,自然也不尽相同

商事人格权的出现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格权商品化的必然结果。人格权商品化扩张趋势注定人格权理论的发展呈现从自然人为逻辑起点,向承认法人人格权演进,从单一保护非财产性人格利益向兼顾财产性人格利益发展,从强调人格权的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进步。事实上人格权商品化并非侵蚀人格权的基础,而是丰富补充了人格权的内涵。特别是对商业秘密权、商业形象权、商号权、商誉权等的保护,兼顾了“人”身与财产双重属性, 既有理论意义,更具实务价值

(三)《民法典》时代商事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1、商事人格权的概念。

《民法典》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百九十条将成为我国商事人格权保护的纲领性条文。根据上述法条规定,我国的商事人格权应当定义为:商事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而形成的权利

3、商事人格权由于其属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有其特殊性

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

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

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

对商事人格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

3、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复杂性。

随着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发展、经济活动形式的不断变化民商事交易场景、模式、产品层出不穷,创新成为我国发展全局性的核心问题,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也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我们可以回顾几起近年来发生的比较有影响的商事人格争议纠纷:

2017年,质监部门在对浙江省达克斯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走步机质量抽检中,认为有三批次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永康市检察机关介入后经与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讨论研究认为,走步机是与跑步机不同的新产品,从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仅因产品名称套用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作出的不合格判定不客观,应当作为一种新型产品出台新的国家标准。2019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函《关于新型平板走步机适用标准问题的答复意见》,认定涉案“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最终,检察机关对涉案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3日,蚂蚁集团宣布蚂蚁区块链正式升级为“蚂蚁链”时,颁布了一款蚂蚁链一体机,并且宣称该硬件为“全球首个软硬件隐私区块链解决方案、硬件加速方案等”。HPB芯链随即公开声称此为不实宣传,该行为已严重侵犯到HPB芯链的权益,公司将保留追责的权利。[]我们结合《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该起争议表面上是蚂蚁集团HPB芯链之间某项区块链技术争议,但HPB芯链显然认为该“不实宣传”影响到了自己的行业声望等社会评价,实际涉及的是该项区块链技术所引起的商事人格权问题。

2016年,欧盟与美国达成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隐私盾协议,以规范美国公司将欧盟消费者的个人数据转移到境外的行为。2020年7月16日,欧洲法院裁决隐私盾协议无效。

2020年7月5日,深圳市司法局就《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立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但有学者认为,“数据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不属于地方立法权范围畴”[]

2020年12月8日,电视剧《陈情令》出品方新湃传媒发布律师声明表示,有用户非法传播《陈情令》出品方制作的花絮和物料,极别用户还擅自将花絮制作成图册、海报、DVD等实物进行售卖。[]

可见,依托于商业秘密、商号、商业形象、商誉权概念的商事人格权,除了运用传统民法、行政法和刑法规范开展法律保护外,需要以理性务实的发展理念,不断适应科技和社会变革的需要,开展立法和司法实践和理论探索。


附: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编撰说明

2021年7月,由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律师主编,诚昌所和庞标所向海龙、申斌、庞帅、何险峰、向超群、罗江鄂、刘倩伟、陈喆、徐建、彭静、黄晓荻、胡良燕、张伟、邓力萍等14名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李胡欣律师参与编写的《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在全国正式发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时起,诚昌所和庞标所两个律师团队就高度关注民法典立法动态,合作对商事侵权法开展了历时数年的理论研究,依托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委会的年会、论坛等平台陆续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后,两个律师团队集中精力在法律出版社的指导下完成了本书的编撰出版工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民商合一”、“民行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为契合《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具有重要的立法与理论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5月29日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要求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全书分五章,首次提出商事人格权概念,全面梳理了国际国内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和具体规定,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商业形象、商号和商誉等四大类商事人格权保护律师实务作出分类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对相关商事人格权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本书对于学术界在学理上区分研究“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有参考意义,对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同仁有指引意义。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第一章 商事人格权总论

第一节 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 2

第二节 商业秘密 8

第三节 商业形象 22

第四节 商号与商号权 35

第五节 商誉与商誉权 48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5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138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 149

第三章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169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 206

第三节 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 216

第四章 商号与相关商事人格权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3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269

第三节 商号权保护立法 279

第五章 商誉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91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333

第三节 商誉权的保护立法 348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作者说明

本书庞标、陈喻伟主编。第一章总论》,庞标、陈喻伟负责撰写第二章商业秘密侵权》,第一节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海龙、申斌负责撰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向海龙、庞帅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三章商业形象侵权》,第一节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刘倩伟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徐建负责撰写;第四章商号侵权》,第一节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彭静、徐建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三节商号保护立法》主要由彭静、徐建撰写;第五章商誉侵权》,第一节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胡良燕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胡良燕、庞帅负责撰写,商誉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张伟负责撰写。全书由向超群、邓力萍负责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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