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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八大焦点问题(五)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4月19日】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八大焦点问题(五)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节选之十三)

 

五、商业秘密侵权民事纠纷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一)典型案例分析

关键词:共同侵权 被告住所地 管辖

典型案例: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裁判文书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9号“英力士美国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要点: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之诉,可以根据诉讼便利等因素,选择被告之一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至于此被告在共同侵权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小,均可以不予考虑。

案情简介:2014年2月,英力士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在中石化公司的组织下,案外人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完成“乙腈和硫胺回收”技术,并与化工研究院共同开发完成“13万吨/年丙烯腈装置工业化成套技术”。所述技术涉嫌侵犯英力士公司的商业秘密。中石化公司对上述技术进行了专业审查,并将其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中石化公司等五被告分工协作,共同侵犯了英力士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五被告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主要观点:

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之诉,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均可作为管辖地——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之诉,可以根据诉讼便利等因素,选择被告之一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至于此被告在共同侵权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小,均可不予考虑。

英力士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中多个被告的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五名被告之一为中石化公司,英力士公司主张中石化公司组织其余被告,共同实施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由于中石化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化工研究院认为英力士公司在起诉书中认定其为主要侵权行为人,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均在上海市,因此所主张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律师分析

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诉讼的级别管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该司法解释所引用的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2017年新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2、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由于商业秘密纠纷中通常涉及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因而涉及到合同与侵权诉讼的竞合问题,选择不同的案由,所依据的管辖规则不同。

侵权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不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犯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本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意见,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其销售地不是侵权行为结果地,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被告住所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商业秘密共同侵权之诉中,可以根据诉讼便利等因素,选择被告之一住所地作为管辖地。至于此被告在共同侵权中的地位与作用大小,均可以不予考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确认被告住所地管辖法院时,关于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故人民法院在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时,要求被告不仅要符合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条件,还应满足起诉时被告仍在该地居住的条件,如果起诉之前被告就已经离开了经常居住地回到住所地,或者明显不可能再回到经常居住地而到其他地方居住的,那就不应再以该经常居住地确定案件管辖,而应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此时应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

违约之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约之诉优先适用约定管辖;如无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被告住所地的确定依据上文关于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规定认定,而合同履行地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认定。


附: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编撰说明

2021年7月,由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律师主编,诚昌所和庞标所向海龙、申斌、庞帅、何险峰、向超群、罗江鄂、刘倩伟、陈喆、徐建、彭静、黄晓荻、胡良燕、张伟、邓力萍等14名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李胡欣律师参与编写的《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在全国正式发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时起,诚昌所和庞标所两个律师团队就高度关注民法典立法动态,合作对商事侵权法开展了历时数年的理论研究,依托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委会的年会、论坛等平台陆续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后,两个律师团队集中精力在法律出版社的指导下完成了本书的编撰出版工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民商合一”、“民行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为契合《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具有重要的立法与理论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5月29日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要求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全书分五章,首次提出商事人格权概念,全面梳理了国际国内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和具体规定,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商业形象、商号和商誉等四大类商事人格权保护律师实务作出分类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对相关商事人格权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本书对于学术界在学理上区分研究“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有参考意义,对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同仁有指引意义。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第一章 商事人格权总论

第一节 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 2

第二节 商业秘密 8

第三节 商业形象 22

第四节 商号与商号权 35

第五节 商誉与商誉权 48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5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138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 149

第三章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169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 206

第三节 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 216

第四章 商号与相关商事人格权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3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269

第三节 商号权保护立法 279

第五章 商誉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91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333

第三节 商誉权的保护立法 348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作者说明

本书庞标、陈喻伟主编。第一章总论》,庞标、陈喻伟负责撰写第二章商业秘密侵权》,第一节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海龙、申斌负责撰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向海龙、庞帅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三章商业形象侵权》,第一节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刘倩伟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徐建负责撰写;第四章商号侵权》,第一节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彭静、徐建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三节商号保护立法》主要由彭静、徐建撰写;第五章商誉侵权》,第一节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胡良燕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胡良燕、庞帅负责撰写,商誉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张伟负责撰写。全书由向超群、邓力萍负责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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