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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七大焦点问题(四)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4月19日】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七大焦点问题(四)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节选之二十二)

 

四、商业形象侵权案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一)典型案例分析

关键词:侵权管辖 侵权行为发生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

典型案例:孟瑶与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人格权纠纷案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索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41988号孟瑶与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人格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279号孟瑶与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人格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实务要点: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案情简介2013年8月,孟瑶发现美神诊所未经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网站文章插图,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神诊所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孟瑶赔偿经济损失等。

美神诊所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孟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驳回美神诊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美神诊所不服裁定,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主要观点:

1、孟瑶系以美神诊所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要求判令美神诊所立即停止侵害并向孟瑶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孟瑶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孟瑶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

(二)律师分析

1、商业形象侵权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

商业形象权侵权纠纷属于人格权侵权纠纷的范畴,应该按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由此,商业形象权侵权案管辖法院可以在三个相关地点选择: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务操作中,对于权利人而言,往往希望选择对自己的更为有利的法院管辖地。根据上述管辖确定的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空间。

①被告住所地。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可以由身份证记载的信息和查询的户籍信息确定,有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会受理;经常居住地,可以通过居住证信息确定,没有居住证的,可以通过派出所、社区、工作单位调取居住一年以上信息的证据。

②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而言,侵权行为确定了,侵权行为地也容易确定。但对于多重不同地域的复合侵权行为,或者多人在不同地域实施的侵权行为,就为确定不同的侵权行为地,进而确定不同的管辖法院提供了可能性。

③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际上指的是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到侵权后果的实际地点,此地点有时与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致,但在某些情况下则并不发生重合,特别是在网络化、信息化的环境下,行为传播及时广泛,一个侵权行为可能导致侵权结果多地域发生,导致多地法院管辖,也为当事人规划谋划管辖法院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为原告诉讼提供了便利。

④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网络和媒体中商业形象权侵权管辖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实务中存在互联网之外的商业形象权侵权现象的,往往同时在互联网上也存在侵权行为。权利人如果希望在自己的住所地起诉被侵权人的应当在起诉之前全面调查侵权人的侵权方式,尤其是调查其是否存在网络侵权,以便灵活适用网络侵权规则选择自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权利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因素

①方便权利人参与诉讼。例如在刘晓庆诉花样年华美容医院和瑞澜美容医院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刘晓庆以在北京朝阳区住所地为由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向上述两家医院提起诉讼。虽然上述两家医院均提起了管辖权异议,但是该管辖权异议经过二审仍然未获得法院的支持。

分析管辖法院既往类似判例倾向性和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习惯。根据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明星肖像维权案件一般集中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城市法院。一方面,由于经济发展差异,经济发达地区所支持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相对较高,另外一方面,演艺明星多长期居住、工作在北京、上海等文化产业发达地区,从便于起诉、节约诉讼成本和增加谈判砝码角度出发,多选择在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是有利的。特别对于商业形象侵权这类新类型案件,更需要审理法院一定的前瞻性和开拓精神,善于运用法理对事实进行推理和解释,做出合乎法理、顺应时代和市场需求的判决。

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如果权利人希望选择在被告住所地之外的地方诉讼,可以利用信息或物品流通性、传播性等特点,构造特定的管辖路径。在商业形象权的网络侵权中,可以结合案件侵权行为、案件侵权结果以及与被告有关的当事人的住所地多角度考虑,通过选取特定地区公证处保全证据的方式或特定地域购买等交易形式,将侵权行为地或结果地固定在特定区域,从而达成选择诉讼管辖法院的目的。

侵权人的多种主体身份如在由商事主体实施的商业形象权侵权纠纷中,可以选择实施该侵权行为的单位,也可以选择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自然人,哪个地域管辖更有利,就在哪里提起诉讼,而将其他地域的侵权主体作为共同被告。显然该操作符合侵权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则,实际上是基于牵连关系而引申的人民法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多主体共同侵权也是相同的多重管辖。诉讼管辖权的适当选择所起到的真正作用是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原告因诉讼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因此,应当理性的分析诉讼管辖对案件的实际影响,不能盲目的认为只要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在之后的程序推动、诉讼操作方面均会一劳永逸。

3、管辖异议制度对原告诉权的制约

民事诉讼中,原告有选择或规划管辖法院的主动性优势,为平衡双方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基于被告管辖权异议的救济措施,可以避免原告滥用管辖权。

对被告而言,善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纠正不当诉讼管辖,也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比如,可以利用管辖权异议的裁判,进一步明晰法律关系和事实证据。同时,善用管辖权异议,可以延长审判期限,给自己应诉更多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时间,也可能借此取得更好的诉讼时机,并可能争取到更多调解和解的机会。

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提出,应注意两点:就时间期间而言,申请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就内容而言,不作实质性的应诉答辩。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审查,或者直接认定“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附: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编撰说明

2021年7月,由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律师主编,诚昌所和庞标所向海龙、申斌、庞帅、何险峰、向超群、罗江鄂、刘倩伟、陈喆、徐建、彭静、黄晓荻、胡良燕、张伟、邓力萍等14名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李胡欣律师参与编写的《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在全国正式发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时起,诚昌所和庞标所两个律师团队就高度关注民法典立法动态,合作对商事侵权法开展了历时数年的理论研究,依托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委会的年会、论坛等平台陆续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后,两个律师团队集中精力在法律出版社的指导下完成了本书的编撰出版工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民商合一”、“民行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为契合《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具有重要的立法与理论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5月29日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要求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全书分五章,首次提出商事人格权概念,全面梳理了国际国内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和具体规定,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商业形象、商号和商誉等四大类商事人格权保护律师实务作出分类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对相关商事人格权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本书对于学术界在学理上区分研究“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有参考意义,对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同仁有指引意义。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第一章 商事人格权总论

第一节 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 2

第二节 商业秘密 8

第三节 商业形象 22

第四节 商号与商号权 35

第五节 商誉与商誉权 48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5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138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 149

第三章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169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 206

第三节 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 216

第四章 商号与相关商事人格权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3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269

第三节 商号权保护立法 279

第五章 商誉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91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333

第三节 商誉权的保护立法 348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作者说明

本书庞标、陈喻伟主编。第一章总论》,庞标、陈喻伟负责撰写第二章商业秘密侵权》,第一节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海龙、申斌负责撰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向海龙、庞帅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三章商业形象侵权》,第一节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刘倩伟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徐建负责撰写;第四章商号侵权》,第一节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彭静、徐建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三节商号保护立法》主要由彭静、徐建撰写;第五章商誉侵权》,第一节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胡良燕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胡良燕、庞帅负责撰写,商誉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张伟负责撰写。全书由向超群、邓力萍负责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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