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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七大焦点问题(六)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4月19日】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七大焦点问题(六)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节选之二十四)

 

六、演员肖像权与其塑造的影视角色著作权的关系

(一)典型案例分析

关键词肖像权 角色 剧照

典型案例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与张国立等肖像权纠纷案(裁判文书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6153号“中山市樱花帝王电器有限公司与张国立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要点如果人物剧照与演员本人的真实肖像达到重合的状态,进而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能够完全辨认出演员本人的形象,则可以认定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为演员肖像作品的一种。

案情简介张国立以樱花电器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官方网站上擅自、大量使用张国立的肖像和姓名用作宣传其厨卫产品,侵犯其肖像权和姓名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人在上诉意见中提出,其使用的是影视剧照,使用影视作品剧照不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主要观点关于樱花电器公司上诉意见中提出的使用影视作品剧照不构成侵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演员在影视作品中所扮演的角色千差万别,关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是否是演员本人的肖像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人物剧照与演员本人的真实肖像达到重合的状态,进而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能够完全辨认出演员本人的形象,则可以认定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剧照为演员肖像作品的一种,此时,人物剧照既包含着演员的肖像权,又包含着肖像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著作权人在使用演员肖像时不能超出与影视作品有关的范围而作其他商业用途。如果著作权人超出与影视作品有关的业务范围而作其他商业用途,则应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二)律师分析

1、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公民的名誉权是个人就其品行、德行、名声、信用等社会评价享有的权利。社会每个个体如果都珍视自己的名誉,对维护社会的从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名誉权遭受侵犯与名誉情感受到打击具有本质的区别。名誉情感是自然人对其名声、信用等价值的自我评价。为了避免个体感受不同而带来的保护上的差异,强调行为的违法性为判定名誉权是否受到侵犯提供了一种客观的标准,故《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强调了侮辱、诽谤等方式,作为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件事实。

2、演员的肖像权与其塑造的影视角色著作权的关系。

在我国,肖像权被定义为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受到保护。而人物剧照既包含着演员的肖像权,又包含着肖像作品制作者的著作权。但是著作权人在使用演员肖像时不能超出与影视作品有关的范围而作其他商业用途;如果著作权人超出与影视作品有关的业务范围而作其他商业用途,则应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

判断影视作品的角色形象是否受到肖像权保护的标准,在于人物剧形象与演员本人的真实肖像是否重合,亦即,大众能否通过该影视形象的剧照识别出演员本身。蓝港公司使用的“孙悟空”形象并不能直接反映章金莱的相貌特征,故不构成侵犯章金莱的肖像权;而樱花电器公司使用的人物剧照与演员张国立本人的真实肖像达到重合的状态,进而从普通大众的角度能够完全辨认出演员本人的形象,因此构成对张国立肖像权的侵犯。

附: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编撰说明

2021年7月,由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律师主编,诚昌所和庞标所向海龙、申斌、庞帅、何险峰、向超群、罗江鄂、刘倩伟、陈喆、徐建、彭静、黄晓荻、胡良燕、张伟、邓力萍等14名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李胡欣律师参与编写的《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在全国正式发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时起,诚昌所和庞标所两个律师团队就高度关注民法典立法动态,合作对商事侵权法开展了历时数年的理论研究,依托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委会的年会、论坛等平台陆续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后,两个律师团队集中精力在法律出版社的指导下完成了本书的编撰出版工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民商合一”、“民行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为契合《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具有重要的立法与理论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5月29日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要求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全书分五章,首次提出商事人格权概念,全面梳理了国际国内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和具体规定,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商业形象、商号和商誉等四大类商事人格权保护律师实务作出分类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对相关商事人格权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本书对于学术界在学理上区分研究“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有参考意义,对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同仁有指引意义。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第一章 商事人格权总论

第一节 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 2

第二节 商业秘密 8

第三节 商业形象 22

第四节 商号与商号权 35

第五节 商誉与商誉权 48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5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138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 149

第三章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169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 206

第三节 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 216

第四章 商号与相关商事人格权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3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269

第三节 商号权保护立法 279

第五章 商誉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91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333

第三节 商誉权的保护立法 348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作者说明

本书庞标、陈喻伟主编。第一章总论》,庞标、陈喻伟负责撰写第二章商业秘密侵权》,第一节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海龙、申斌负责撰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向海龙、庞帅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三章商业形象侵权》,第一节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刘倩伟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徐建负责撰写;第四章商号侵权》,第一节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彭静、徐建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三节商号保护立法》主要由彭静、徐建撰写;第五章商誉侵权》,第一节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胡良燕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胡良燕、庞帅负责撰写,商誉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张伟负责撰写。全书由向超群、邓力萍负责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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