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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七大焦点问题(七)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4月19日】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七大焦点问题(七)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节选之二十五)

 

七、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商业形象侵权问题

(一)典型案例分析

关键词肖像权  照片 冲印件 原件  

典型案例湛江华美整形美容医院与王瑞雪肖像权纠纷案(裁判文书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3591号湛江华美整形美容医院与王瑞雪肖像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要点:能够体现人物、事物特征的照片的打印件或冲印件,均可作为照片原件,而且百度图库截图是否经过公证并不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这大大降低了被侵权方的取证成本和取证难度。

案情简介

原告王瑞雪认为被告未原告许可擅自使用照片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将照片用于无创美容的栏目项下,易让浏览网页的公众误认为原告系文章中的当事人,使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诉称王某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证据规则的问题,华美医院主张王某提供的照片系打印件,并未见到照片原图,且百度图库截图未经公证,不符合证据规定。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照片保全了人物特征即应视为照片原件。

人民法院主要观点: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华美医院上诉称王某提供的公证书不合法的问题,华美医院主张因公证程序不符合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故公证书不合法,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公证书不违反《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仅针对公证过程中的现场记录而非针对公证书,且该指导意见仅为指导性文件而不具有强制效力。本院认为,王某提交的公证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应属合法有效。《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规范自律的指导性文件,并不具有强制力,且该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并未对公证书内容作出规定,故本院对华美医院主张的公证书不合法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华美医院上诉称王某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证据规则的问题,华美医院主张王某提供的照片系打印件,并未见到照片原图,且百度图库截图未经公证,不符合证据规定。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照片保全了人物特征即应视为照片原件。应当指出,能够体现人物、事物特征的照片的打印件或冲印件,均可作为照片原件,而且百度图库截图是否经过公证并不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故本院对华美医院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华美医院上诉称未侵犯王某肖像权、名誉权的问题,华美医院主张其并未使用王某的照片,故未侵犯王某的肖像权、名誉权。王某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华美医院侵犯了其肖像权、名誉权,并提交公证书、照片等作为证据。根据公证书公证的网页内容以及涉案照片人物图像,同时结合原审法院对王某本人与网页内容以及涉案照片人物图像的对比结果,可以认定涉案照片人物即为王某。华美医院作为营利性机构,未经王某同意擅自使用王某照片,符合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法律规定,故本院认定华美医院侵害了王某的肖像权。华美医院作为整形美容的专业医院,未经王某同意擅自使用王某的照片,势必对王某产生一定影响,致使王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本院认定华美医院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

关于华美医院上诉称不应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王某作为演员、模特和歌手,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华美医院未经王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王某的肖像,必然给王某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且华美医院将王某的照片与“无创美容”等字样放在一起的侵权行为,容易让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误认为王某即为“无创美容”的当事人,华美医院主张未给王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缺乏事实依据,故华美医院应承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对华美医院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予以酌定,并无不妥。

(二)律师分析

1、网络形象权侵权认定。

《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关于在互联网侵权问题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在网络形象权侵权案件中,名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是最常见的案例。当发现自己的形象权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除了向直接侵权人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外,同时还可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停止对自己的侵害。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可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形象权侵权中证据的认定。

随着IT技术的日益发达和网络的不断普及,各种信息资料的获取成本越来越低,网络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在该类案件的证据中,传统意义上的原件很难获得(或获取成本很高),传统的“原件”和“复印件”的概念已经不完全适用

在湛江华美整形美容医院与王瑞雪肖像权纠案件中,整形美容专业医院在网站商业宣传上侵犯演员肖像权,演员维权中需证明案涉网站照片与本人具有同一性,并且在网站上使用。华美医院主张王瑞雪提供的照片系打印件,并未见到照片原图,且百度图库截图未经公证,不符合证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在证明责任上,能够体现人物、事物特征的照片的打印件或冲印件,均可作为照片原件,而百度图库截图是否经过公证并不影响其作为证据使用。这大大降低了被侵权方的取证成本和取证难度。

 


附: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编撰说明

2021年7月,由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律师主编,诚昌所和庞标所向海龙、申斌、庞帅、何险峰、向超群、罗江鄂、刘倩伟、陈喆、徐建、彭静、黄晓荻、胡良燕、张伟、邓力萍等14名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李胡欣律师参与编写的《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在全国正式发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时起,诚昌所和庞标所两个律师团队就高度关注民法典立法动态,合作对商事侵权法开展了历时数年的理论研究,依托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委会的年会、论坛等平台陆续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后,两个律师团队集中精力在法律出版社的指导下完成了本书的编撰出版工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民商合一”、“民行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为契合《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具有重要的立法与理论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5月29日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要求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全书分五章,首次提出商事人格权概念,全面梳理了国际国内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和具体规定,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商业形象、商号和商誉等四大类商事人格权保护律师实务作出分类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对相关商事人格权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本书对于学术界在学理上区分研究“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有参考意义,对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同仁有指引意义。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第一章 商事人格权总论

第一节 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 2

第二节 商业秘密 8

第三节 商业形象 22

第四节 商号与商号权 35

第五节 商誉与商誉权 48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5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138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 149

第三章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169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 206

第三节 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 216

第四章 商号与相关商事人格权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3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269

第三节 商号权保护立法 279

第五章 商誉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91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333

第三节 商誉权的保护立法 348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作者说明

本书庞标、陈喻伟主编。第一章总论》,庞标、陈喻伟负责撰写第二章商业秘密侵权》,第一节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海龙、申斌负责撰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向海龙、庞帅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三章商业形象侵权》,第一节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刘倩伟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徐建负责撰写;第四章商号侵权》,第一节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彭静、徐建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三节商号保护立法》主要由彭静、徐建撰写;第五章商誉侵权》,第一节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胡良燕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胡良燕、庞帅负责撰写,商誉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张伟负责撰写。全书由向超群、邓力萍负责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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