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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侵权与保护七大焦点问题(四)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4月19日】

商誉侵权与保护大焦点问题(四)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节选之三十七)

 

四、如何确定侵害商誉造成经济损失具体数额

(一)典型案例分析

关键词:商誉诋毁 损害赔偿 计算方式

案例文号:季双武、陈宗莲与攀枝花市吉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南县鑫鑫超市商业诋毁纠纷案(裁判文书索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季双武、陈宗莲与攀枝花市吉隆商贸有限公司、宁南县鑫鑫超市商业诋毁纠纷案《(2015)川民终字第52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实务要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修正前)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经营者对竞争对手商誉及市场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商誉诋毁,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修正前)第一款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精神,一审法院并未单纯地依据该3500元运费单据确定赔偿数额,而是在综合考虑陈宗莲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季双武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认定陈宗莲向季双武赔偿8500元。

案情简介2011年1月1日,吉隆商贸公司授予鑫鑫超市、宁南县宏云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宏云经营部)“美的”牌生活电器电饭煲、电磁炉、电压力锅、饮水设备产品在宁南县(地区)的销售权限,负责以上授权产品在以上授权区域的销售与服务,授权时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12月15日,中共宁南县县委办公室决定向市场采购345台“美的”C21-FT2102电磁炉,并向社会公开招标。宁南县天力超市以报价129375.00元中标,交货时间为2011年12月26日前。2011年12月25日上午,天力购物中心所组织的“美的”电磁炉全部抵达宁南县托运部门口时,宏云经营部的业主陈宗莲出现在运货现场。因其怀疑现场“美的”牌电器系假冒产品,便拿照相机进行拍照,并向宁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关工商所举报,季双武以其商业信誉遭受侵害为由诉法院。

人民法院主要观点:

在本案构成商誉侵权基础上的损失赔偿问题上,人民法院认为:因陈宗莲的行为导致季双武的货物未能如期从宁南托运部抵达目的地,而是辗转到工商所后再运到交货地,由此额外产生搬运费支出是必然的。但因货物系在同城进行转运,的确存在3500元的运费是否合理的问题。鉴于陈宗莲的商业诋毁行为确对季双武的商业信誉产生了负面影响,季双武的经销状况因此会受到一定影响,季双武虽未能举出其经济损失的证据,但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正前)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精神,一审法院并未单纯地依据该3500元运费单据确定赔偿数额,而是在综合考虑陈宗莲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季双武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综合认定陈宗莲向季双武赔偿8500元。

本案中,陈宗莲的行为系对季双武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而并未侵害到季双武的人格权,故一审判决只判令陈宗莲向季双武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于季双武主张的50000元商誉损失赔偿,法院认为,季双武在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陈宗莲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陈宗莲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且其所购进的该批商品全部是由政府采购的,客观上不具有发生经营该商品的损失费用,一审法院确定损失赔偿范围时,既考虑了陈宗莲侵权行为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因素,又考虑了季双武在搬运货物时确会产生一定搬运费用及因本案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500元,该项判定较为适当。

(二)律师分析

1、商业诋毁认定原则

①侵权人公开发表没有事实依据诋毁竞争对手言论。经营者对于他人的产品、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并非不能评论或者批评,但评论或者批评必须有正当目的,必须客观、真实、公允和中立,不能误导公众和损人商誉。经营者为竞争目的对他人进行商业评论或者批评,尤其要善尽谨慎注意义务。如果评论已超出正当商业评价、评论的范畴,突破了法律界限,其行为构成商业诋毁。

②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发送电子邮件侵权人以不正当地获取商业机会、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通过员工向竞争对手的潜在客户发送电子邮件,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另外,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但其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侵害他人商誉。

③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即并不要求诋毁行为人指名道姓,但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的。诋毁语言并不一律要求有感情色彩,无论是包含诸如憎恨、羞辱、藐视、辱骂的语言,还是不带任何感情色彩的陈述,只要其中涉及的事实是虚伪的,是无中生有的,并因此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就构成商业诋毁。

2、受害人经济损失的数额计算中应当考察的因素:

①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项目。

②互联网环境下侵权行为的迅速扩大及蔓延。在互联网环境下,侵权人对受害人的商业诋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会随着侵权软件的停止下载、停止使用或者受害人对软件的升级而终止,商业诋毁一旦在互联网环境下广泛传播,其影响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沉淀期,并且在各方面努力之下,才能逐渐消除。

③受害人商标和公司声誉的市场价值。

④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恶意程度。

⑤受害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附: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编撰说明

2021年7月,由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喻伟律师、北京庞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庞标律师主编,诚昌所和庞标所向海龙、申斌、庞帅、何险峰、向超群、罗江鄂、刘倩伟、陈喆、徐建、彭静、黄晓荻、胡良燕、张伟、邓力萍等14名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甘元春、李胡欣律师参与编写的《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一书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在全国正式发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时起,诚昌所和庞标所两个律师团队就高度关注民法典立法动态,合作对商事侵权法开展了历时数年的理论研究,依托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委会的年会、论坛等平台陆续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后,两个律师团队集中精力在法律出版社的指导下完成了本书的编撰出版工作。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将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在世界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在“民商合一”、“民行合一”的立法体例下,为契合《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要求,对“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在学理上区分研究和在司法实践中区别保护,具有重要的立法与理论研究意义。习近平主席在2020年5月29日以“切实实施民法典”为主题的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明确要求加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理论研究。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全书分五章,首次提出商事人格权概念,全面梳理了国际国内商事人格权保护的历史源流、发展历程和具体规定,并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结合典型案例,对商业秘密、商业形象、商号和商誉等四大类商事人格权保护律师实务作出分类分析。由于我国尚未对相关商事人格权的定义作出明确规定,相关依据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本书对于学术界在学理上区分研究“民事人格权”和“商事人格权”有参考意义,对于办理相关案件的律师同仁有指引意义。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第一章 商事人格权总论

第一节 民法典与商事人格权 2

第二节 商业秘密 8

第三节 商业形象 22

第四节 商号与商号权 35

第五节 商誉与商誉权 48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5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138

第三节 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 149

第三章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169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 206

第三节 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 216

第四章 商号与相关商事人格权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36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269

第三节 商号权保护立法 279

第五章 商誉侵权与保护

第一节 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 291

第二节 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 333

第三节 商誉权的保护立法 348

 


《商事人格权纠纷律师实务》

作者说明

本书庞标、陈喻伟主编。第一章总论》,庞标、陈喻伟负责撰写第二章商业秘密侵权》,第一节商业秘密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海龙、申斌负责撰写,律师办理商业秘密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向海龙、庞帅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秘密权保护立法》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三章商业形象侵权》,第一节商业形象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向超群、何险峰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业形象侵权案件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刘倩伟负责撰写,第三节商业形象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徐建负责撰写;第四章商号侵权》,第一节商号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彭静、徐建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号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罗江鄂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三节商号保护立法》主要由彭静、徐建撰写;第五章商誉侵权》,第一节商誉侵权与保护焦点问题》主要由胡良燕黄晓荻负责撰写,第二节律师办理商誉侵权案思路与技巧》主要由胡良燕、庞帅负责撰写,商誉权的保护立法》主要由陈喆、张伟负责撰写。全书由向超群、邓力萍负责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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