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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最新规定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4月27日】

民法典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最新规定

(宜昌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2022年)

1:“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与区别?

答:首先,《民法典》第262条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一般属于集体;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的实现形式多样,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组织备案,也可以再对外流转。

2:农村土地承包是否需要登记?

答:《民法典》333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335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发包人能否调整、收回承包土地?

答:《民法典》第33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第33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家庭成员能否继承承包的土地?

答: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农户。所以家庭中部分成员去世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农户仍然存在,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而承包方并非个别家庭成员,因而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如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家庭农户消亡的,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不再由该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故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继承的问题,但承包收益应允许承包农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依法继承。

5:非本村村民能否承包农村土地?

答:农村土地承包权一般情况下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农村集体内部成员不能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其与村委会或集体组织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但根据《民法典》第342条的规定,非农村集体内部成员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的规定,以其它方式承包土地,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6:如何保护妇女的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民法典》第207条的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有何区别?

根据《民法典》第334条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对象只能是其他农户,且需经发包方同意,而根据《民法典》第339条并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第40条的规定可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对象不限与本村农户,但应当订立书面流转合同,且流转方式多样。

8:农民入城镇落户后,原承包的土地怎么办?

答:根据《民法典》第33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此可见,当农户内家庭成员全部进城落户的,该农户内所有家庭成员均已脱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消亡,其承包经营权终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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