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宜昌中院”)裁定受理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置业”)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猇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猇亭法院”)进行审理。2024年3月5日,猇亭法院指定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具体负责开展各项工作。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申报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申报人应当如实、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以及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应提供如下材料:
1、《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证据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申报人可以另行附页向管理人提交申报内容的具体说明。
2、申报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申报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报的,同时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证明债权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申报人应当提供证据原件与影(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申报,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或协议、履行合同的证据、付款凭证、银行转账凭证、对账单、收货单、收据或发票、往来函件、权利登记证明文件、追收债权证明等;相关权利已经得到生效的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书确认的,还应当提交相关裁判文书;申报人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及履行情况。
1、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明确具体。
2、利息债权应附计算明细表,计算时间不超过2023年8月14日(破产案件受理日期)。
3、申报材料应编订成册,一式三份。并阐述债权产生的经过及申报理由。
4、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寄送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5、申报材料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直接递交管理人。管理人只对申报人提供的原件进行现场与复印件核对,不收取证据材料原件。
6、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为分配时接受资金的账号,不得有误,否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7、申报人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宜昌爱华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20日(含当日)前,向管理人递交申报材料。
债权申报地址:宜昌市沿江大道188号外滩领馆19楼。
联系电话:0717-6255552 13469854979 黄律师
(仅接受正常工作时间咨询)。
本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本指引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