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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法律援助最高赔偿案办案纪实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5月20日】
 

车祸辗断了小女孩的腿
      在美丽的三峡库区,小黄蓉出生于1988年2月6日,父亲是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继母自己做点小生意,十年来她们一家就象长阳县城里所有普通家庭一样,过着平凡而又幸福的生活,直到一场车祸的发生。
1998年国庆节学校放假,下午15时20分在长阳县委党校门口,小黄蓉蹦蹦跳跳地穿过马路去玩,某市邮电局的一辆大邮政车飞速地向她驶去,从当时的不满10周岁的小姑娘右腿上碾过,导致其右下腿肌肉和皮肤大部分缺失,膝盖骨外翻,小姑娘当时就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小黄蓉从1998年10月开始在长阳县医院、宜昌市中心医院、三三0工程局二医院等三家医院五次治疗,命是保住了。
 
腿伤砸碎了小女孩的家
      长阳县交警大队1998年10月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黄蓉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小黄蓉的腿伤未截肢,1999年8月交警部门又出具《伤残评定书》,将其定为九级伤残。
经过交警部门两次调解,邮电局只愿意按照伤残标准扣除已支付费用后赔偿数千元了断此事,小黄蓉父母认为其治疗未完结、伤残等级划分不当,而且按照邮电局的方案无法负担小黄蓉今后的基本生活,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1999年8月交部门警出具《调解终结书》终结了调解程序。
      小黄蓉父母在调解程序中及终结后,因法律意识淡漠,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对小黄蓉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也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拒不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处理,只是不断到邮电局要求处理,致使一方面小黄蓉未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同时肇事方的保险理赔也无法进行,为本案支付的四、五万元医疗费用成为死帐,双方矛盾严重激化,邮电局也不再负担受害人的治疗费用。
小黄蓉右下肢经过多次植皮的伤口一直无法完全愈合,缺乏治疗费用的小黄蓉不得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仅仅只维持最基本的抗感染治疗,原本小康的家中变得一贫如洗。小黄蓉的继母在事故发生两年后也,接受不了生活从天堂到地狱的现实,带着小弟弟离开该家庭不知所踪。父亲因精神上受到刺激,撕毁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案件相关证据资料,已有精神失常倾向,不得不下岗在家。父女两人的生活,仅靠其父亲单位发放的每月150元的下岗生活费维持,六年来家中徒有四壁,已有四年无钱交电费而用不起电灯。
 
小女孩长大求帮助
      六年过去了,小女孩长成了少女。虽然父亲精神受到刺激后不再对她提及车祸的事儿,只说你长大了自己去找邮电局,但毕竟小黄蓉已近成年,思想意识逐渐成熟,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她不明白为什么车祸使她腿残家破,六年时间里对方对她不闻不问?于是在六年后,她在姨妈的帮助下拖着残腿开始到各个部门上访。
      小黄蓉及其亲属的不断上访引起了当地政府和省、市新闻媒体的观注,并在新闻记者的指点下向湖北省宜昌市法律援助机构求援。法律援助中心初步听取了小黄蓉的述说后,虽知案件发生于六年之前,受害人也没有任何证据材料。但伤残之腿触目惊心,法援之责不容推卸。于是指派宜昌市连续两年的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律师、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陈喻伟律师对该案先行提供诉前调查法律援助,以查明案件事实,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优秀律师介入疑难案
      2004年3月,接受指派的陈律师与同样观注该案的宜昌三峡电视台新闻中心的两名记者驱车赶到小黄蓉所在的长阳县进行了初步调查。通过走访小黄蓉的家庭、当年参与事故处理的父亲单位领导、长阳县政府信访办、司法局、残联以及社区居委会等多家单位,查明小黄蓉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并且家庭特别困难,但是案件存在一定难度。
      难点一:诉讼时效过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黄蓉的父母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终结后在法定时间内提起民事诉讼,而其父母当时既对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不服,又不依法起诉。仅仅从目前收集的表面证据看,因小黄蓉的父母在五、六年前未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本案,导致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小黄蓉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理由。
      难点二:该案发生时间已久远,错过了最佳调查取证的机会。因该案当年的经办人员物是人非,案件档案材料又零散地保存于当地各国家机关,收集案件的证据材料有一定难度。
      但以过仔细分析,六年之前邮收局在处理本案纠纷过程中并非没有任何过错:
      过错一:当时小黄蓉的治疗尚未完毕就被匆忙安排出院,并且出院后邮电局将一个年仅10岁的未成年病人放置于无人看管的家门口,而未交付其父母,使其伤势缺乏良好的恢复基础。
      过错二:邮政局在六年的时间里明知被邮政局家庭困难,但对于被邮政局治疗急需的交警部门已计算清的部分赔偿费用也未采用包括公证提存在内的任何方式支付。六年时间里对受害人不闻不问,致使小黄蓉无法进行最基本的治疗。
正是因为车祸及邮电局原经办人工作的疏漏,导致小黄蓉多忍受了六年的伤痛,并且使小黄蓉的个人问题成为了一个有一定影响的社会问题,邮电局有责任、有义务弥补自身的过错。
      陈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由当地政府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人力查明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更便于查清该案事实。因事故肇事方属某市邮政局,在案件的处理上可能涉及到市、县两级法院,因此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市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同处理本案,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新闻媒体的支付,方有可能稳妥地依法解决小黄蓉的赔偿问题。
      本案如需重新进入司法程序,法律上的关键问题必须解决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必须找到合法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理由。如果小黄蓉的伤情从医疗角度必须进行新的治疗(包括截肢)和法医鉴定,那么可以从新的鉴定结论出台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重新提起诉讼。如小黄蓉从医疗角度必须进行新的治疗,那么本案胜诉的可能性较大。
      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专门安排小黄蓉重新到医疗单位进行了检查,又进行了新的法医鉴定,医生和法医均认为其腿伤应当及时截肢。因此可以认为小黄蓉的残肢确实出现了新的病情,基于新病情可以提起新的诉讼。在此基础上长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在各机关收集到了原来保存的案件相关资料。宜昌三峡电视台为小黄蓉专门制作了一期电视专题节目,从人性化的角度呼吁人们对小黄蓉的观注。
 
一审胜诉被告不服
      2004年5月底,长阳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小黄蓉提供法律援助在长阳县法院提起诉讼,一审起诉金额为370920、10元(残疾赔偿金数额未定)。《楚天都市报》、《三峡商报》对该案进行了跟踪报道。经过激烈的辩论,2004年7月6日,长阳县人民法院以(2004)长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小黄蓉的法医鉴定费、后期治疗费、残疾器具费及相关费用共255044.20元,按照8:2的责任由被告邮政局赔偿204000.00元。一场历时六年纠纷有了初步结果。
      但是初审结果并未让被告心服口服地给予赔偿。邮电局以三个理由将案件上诉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案件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告伤情恶化责任地在其自身;三、原判决认定原告必须截肢的理由不充分。并且邮电局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在封锁新闻媒体的报道,想尽力消除因该案对其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审协调泯恩仇
      由于邮电局在市中级法院可能有着较县法院更广泛的影响,并且案件本身也确定存在一定难度,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继续指派陈喻伟律师代理小黄蓉参与了二审审判。
      陈喻伟律师综合全案情况,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时效如无问题,本案必胜。因此在二审中向法庭提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黄蓉新的伤情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应当从其伤情况确诊之日起算,小黄蓉右下肢伤势在2004年的3月9日经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影像诊断确诊为退变和恶化,同年5月10日经法医鉴定认定该情况与六年前的车祸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的规定,伤害后果在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当时的侵害行为引起的,其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4年3月9日起算,原审依据医院诊断证明和法医鉴定而认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无误。原审判决依据小黄蓉因腿部伤情恶化而新产生的损害后果而认定其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小黄蓉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对诉讼时效的认定准确。
       同时,陈律师认为,该案经过六年的发展积累,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赔偿案件,而成为了一个在当地倍受观注的社会矛盾焦点,如果不能妥善解决,有可能成为又一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因此本案最佳的效果是调解结案,使双方据手言欢。否则,即使判决受害人胜诉也还存在一个执行难的问题,而受害人的病情与心情都无法忍受长期的等待。因此,建议二审法院加强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
主审法官接受了陈律师的意见,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经过一次开庭审理、三次开庭调解及开庭后双方代理人的多次沟通,邮电局对案件的认识也有了转变。双方在2004年9月24日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一、邮政局全额支付一审判决中应当承担的204000.00元赔偿责任;二、对于在一审未予以确认的残疾赔偿金,邮政局按照法医鉴定的结论和当年湖北省标准,另行赔偿58592.40元;三、以上费用除先期支付的24000.00元治疗费外,双方共同委托长阳县法院代管,由长阳县法院在小黄蓉18周岁之前的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完结后分期支付,以确保小黄蓉的治疗和今后一生的基本生活。
      这一起困难重重的六年之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是三峡大坝所在地的宜昌市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标的最大的一起民事赔偿法援案件。通过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的共同努力,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在新闻媒体的观注下,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局。看着小黄蓉小姑娘在六年后第一次露出灿烂的笑容,参与办理此案的陈律师和法援中心的工作人员不禁也欣慰地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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