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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校园伤害致未成年人精神分裂法律援助案件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5月20日】
一、收案情况。
      2003年10月初,当事人某山区县农民何某向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其子陈某1996年在某山区县雾渡河高中一年级就读期间,因被同学及老师殴打和非法关押,导致患精神分裂症,多年以来学校未予处理,请求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中心于10月14日指派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的诉前调查工作,以查清本案事实。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承接该案后指定陈喻伟律师承办该案,与何某办理了委托手续,审查了何某提供的如下材料的复印件:
      1、陈某在1996年春自己书写的在某山区县高中就读期间与同学老师产生纠纷(打架)的经过;
  2、陈某1997年7月10日在宜昌市某医院的治疗病历;
  3、陈某所在的当地村委会于2002年12月30日出具的其家庭困难的证明;
  4、2003年1月原县高中老师和校长分别出具的陈某精神失常的证明;
  5、落款人不详的县教育局退还其学费2000元(学费总额3000元)的白条。
  二、本案中需要查明的事实。
  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于10月16日召开专题案件分析会,全体律师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与承办人共同研究了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后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仅仅能够证明如下事实:
  1、陈某在高中就读期间因精神不正常被老师送回家;
  2、陈某经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3、陈某之父目前也患上了疾呆症,一家三口人有两个严重患病,家庭困难。
  因该案时间跨度太大,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陈某就读的高中已撤销,陈某的同学等知情人难以查找,已经错过了最佳的调查取证时间,案件事实可能难以查清。该案存在的以下问题必须查明,否则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1、陈某是否在校读书期间患上精神分裂症?致病原因为何?特别是致病原因是不是如患者陈某自述材料中反映的是由同学、老师对其进行体罚、虐待而引起?
  2、陈某1996年就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为何其法定代理人到直2003年才申请法律援助?是否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理由?
  三、具体调查工作。
  虽然本案有一定难度,但鉴于当事人家庭确实有特殊困难,陈律师还是按照援助中心的指示从以下角度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
  1、为受援人多次当面或者通过电话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2、在2003年10月18日为受援人代书了求援信,将其家中实际困难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以期得到有关部门的同情、支持,为其家庭解决燃眉之急。
  3、因受援人住家及该案事发地主要位于海拔800米左右的某山区县某乡,山区交通不便,该村更是全乡道路条件最差,陈律师无法长期到该地办案,所以在10月至11月期间指导受援人在其能力范围内收集相关材料,受援人在陈律师的指导下取得如下材料:
  ①由原高中留守处工作人员出具的该高中与其他学校合并的证明,初步落实了索赔对像。
  ②该村村委会于2003年10月19日对何某请求法律援助的情况出具了证明。
  4、鉴于受援人向当地政府投递的求援信暂无结果,受援人自行收集的资料不足,陈律师与助手于2003年12月2日驱车前往某山区县调查取证。经调查,目前尚在受援人家乡的同学只有四人,其中:
  ①陈某同年级同学车目前在下堡坪乡法律服务所工作,不了解陈某得病情况,但对陈律师的取证工作提供了帮助;
  ②陈某同年级的同学陈某因并非与陈某同班,并未亲自经历过陈某致病的事情,只是事后才知道陈某被送回家,基本无法证明陈某致病原因,他就所知的情况向陈律师提供了证人证言;
  ③陈某同班同学秦某也并未亲自经历过陈某致病的事情,只是听其他同学说过此事,他就所知的情况向陈律师提供了证人证言,但其证明的内容有限。
  ④另一名陈某同班同学何某时值17:00尚未回家,陈律师无法联系到本人,鉴于已近天黑,如再拖延所乘车辆难以下山,即转委托了该乡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代为调查,次日被答复何某只能证明陈某系上学期间患病,其他情况因时间太长记不清楚了。
  ⑤陈某同班同学杜某现在外地某医学院就读,但是他在陈律师开始调查之前已接到不明身份人员询问该案的多个电话,并声称陈某系因父、母闹离婚才急疯的。
当天陈律师还到该村村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向村委会负责人核实了受援人的家庭困难情况,并且根据查实的陈某户口薄上的姓名,核实其姓名。
  5、12月4日,陈律师一方面为当事人代书了起诉书,同时也对当事人说明了经过法律援助诉前调查,本案从法律角度确实存在诉讼时效过期和致病原因无法查清的两个难题及诉讼风险,建议由当事人自行判断是否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四、调查结论。
   2003年12月陈律师向援助中心作了书面汇报。
  初步得出的调查结论:
  1、陈某患病是在校读书期间。
  2、陈某之父目前也患上了疾呆症,一家三口人有两个生活不能自理,家庭困难情况属实。
  本案从法律角度尚有以下问题难以解决:
  1、取证难。该案发生时间已久远,当事人和学校都难以查找,错过了最佳调查取证的机会,还能找到的同学对当时的情况或者只是听别人说的,或者是已经记不清了;
  2、诉讼时效过期。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应当从其被学校送回家中或其精神分裂症确诊后的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而其据法定代理人称,当时只是顾着治病未想到其致病原因可能与学校有关,所以在事发六、七年后才开始了解其患病原因。我们认为因受援人不懂法,导致该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并且受援人未提供合法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理由;
  3、在当地办案阻力大。如陈某确系学校管理不善致病,那么学校的赔偿金额可能较大,学校及当地教育部门在这种情况下都很难主动承认错误、解决本案纠纷;
  4、受害人致病原因难以查明。陈某患病时作为一个高中生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行为能力,处于青春期的高中生本身情绪就不稳定。无论从对其本人和假定的致害人负责的角度,还是从法医学鉴定的角度,都必须弄清楚其以往经历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才能确定其致病原因,仅仅凭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本人的陈述无法确定其致病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陈律师认为本案有以下解决方式可供当事人选择:
  1、诉讼。但诉讼从理论上讲属于社会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如不能确保胜诉则有可能丧失其他救济的可能,而本案因当事人长期未依法维权,导致目前已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
  2、由民政部门提供帮助。从道义上讲,陈某父子二人相继患病,家中大小事务均由何某一人料理,这样一个在偏远山村的农民家庭,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可以说何某现在已经到了无法负担这一家庭重担的困难境地,所以在近年来成为老上访户。如当地民政部门从其工作职能出发为其家庭提供帮助,进行妥善安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以维持其家庭的基本生活,能够初步解决其家庭实际困难。则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本案纠纷,避免受援人不断上访和缠诉。
  3、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力查明事实后由责任单位解决受援人实际困难。因该案历时太长,知情人又分散在外地或者山高路远的山区,案情还可能涉及到学校或教育部门的相关责任,单凭个别陈律师的能力很难查清案件的真实情况。如能由当地政府责成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更便于查清该案发生的原因。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责任单位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也可以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式。
  五、案件的最终解决。
  1、陈律师2003年12月初到受援人家中和案发地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后,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某山区县教育部门曾专门开会研究如何处理该案,但鉴于该案时间跨度过大,受援人的患病原因难以查明。该案从查明其患病原因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解决途径进展不大。
  2、2004年元月,按照援助中心“为政府分忧,为百姓解难”的指示精神,陈律师以“暂时搁置争议,直接敦促、协调由当地民政部门协调解决其家庭困难”的工作思路,为受援人联系了湖北日报集团驻宜昌记者站的记者,希望在暂时无法查明受援人患病原因的情况下,由新闻媒体先行反映受援人家中的困难情况,希望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观注,来推动解决本案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月初,湖北日报集团《楚天都市报》记者一行数人专程驱车深入受援人所在的山区家中实地采访,掌握了大量第一手材料,并在《楚天都市报(宜昌新闻)》的头版和二版对其家庭困难情况作了长篇报道,呼吁社会对受援人予以援助和扶助。以上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此后拖延六年未解决的该案有了明显转机。
  县民政局针对报道所反映的情况召开了专题办公会议,并派出工作组对受援人家庭困难情况作了进一步调查核实,决定对其全家给予特殊救助。一次性发放家庭困难补助费1000元用于受援人治疗,同时将受援人患痴呆症的父亲纳入城市低保,每月发放80元生活费,将患精神病的受援人及其母亲全部纳入农村低保,每月发放10元生活费。 同时,有治疗精神病特长的某精神卫生治疗中心和某部队医院等医疗机构在看到相关报道后,均与报社接洽愿免费治疗受援人的疾病。2月11日,该部队附属医院专门派车到受援人家中将受援人接到医院免费治疗。不少市民和热心读者也向报社表示愿支持帮助受援人,社会显示出了帮助弱势群体的社会主义良好的道德风尚。
  此后,受援人受到部队医院受到良好的免费治疗和照顾,多年形成的家庭困难得到了初步缓解,其家庭生活已逐渐走向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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