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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介绍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5月20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共同建立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它是由中国共产党、八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主要社会团体、各民族、各宗教、各界以及台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等34个方面的代表人士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织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和社会贤达5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违反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旧政协解体。

  新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年在北京举行。当时代行中国的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不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代替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开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

  从1954年12月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起,区域代表和人民解放军部队不再作为政协的组成单位。政协具有对国家大政方针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职权是: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三、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五、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三、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四、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五、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六、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盛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盛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人民政协被迫停止了活动。1978年2月,全国政协召开五届一次会议,这次会议举邓小平为全国政协主席,通过人民政协新章程,恢复了人民政协的工作。

  到1993年底,全国政协已同38个国家的45个友好组织建立了联系。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原有的: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宗教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等14个专门委员会,调整为: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妇青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等8个专门委员会。

  到1996年底,各级(盛地、县)地方政协委员会已达3046个,各级地方政协委员50万多人。

    (人民网资料,2005年3月21日)
来自:中国政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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