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目的出发,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基本特征。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之前没有相同的技术在国内外以各种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人进行过同样的专利申请。创造性是指同已有技术相比较,该技术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性是指该技术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但是依照《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同时,从专利制度的社会效果而言,为避免专利制度对人类进步和科技发展产生不利的限制,对于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治方法、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均不能授予专利。《专利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发明创造。因此,企业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发明创造都可依法申请专利,相关技术受到《专利法》的严密保护。
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
——专利权保护概说之六
任何知名的国际商品,都有其独特的外观设计,并且都受到专利法的严密保护。而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新产品只有到销售阶段才可能使公众得知其外观设计。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的特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是指其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这里的“国内外出版物”包括出版社正式出版、带有书刊号或者未注明出版社和书刊号的印刷品,此外,还包括采用其他方法制成的有形载体;“国内公开使用”是指制造、使用销售或者出口,以及通过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等情况。
国家专利局的审查指南中规定,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指物品和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包括四种情况:1、物品相同,设计相同;2、物品相同,设计相近似;3、物品相近似,设计相同;4、物品相近似,设计相近似。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均以专利局授权审查的标准来作为判断标准,以避免产生司法审判与与专利局行政审查相矛盾的结果。因此,应当从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时就注意明确专利保护范围,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专利的强制实施
——专利权保护概说之七
为了防止有人恶意的抢注专利后利用专利制度来阻碍科技进步,国家规定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对专利技术实施强制实施的许可:
一、任何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在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被授予三年后,以合理的条件向其请求实施该专利而被其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目的而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专利局可以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一项专利比以前已经取得的专利在技术上先进,但其实施又有赖于专利的实施,专利局可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但《专利法》对于实施强制许可也设定了相应的限制:1、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2、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3、取得强制实施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如果双方对费用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专利局裁决;4、强制许可的条件消失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终止实施强制许可。
职务发明应如何奖励
——专利权保护概说之八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相关的专利申请权属单位所有。《专利法》为鼓励发明创造,同时规定了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的形式包括奖金和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单位被授予专利权后,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申请专利成功予后,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企业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另外,单位在实施专利后,还应当根据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标准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实施该专利后,每年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以上奖励应当从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所获得的利润和收取的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计征奖金税。
专利行政处理和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权保护概说之九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发生争议的,既可选择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专利纠纷已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还可以请求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要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超过这个时间专利机关将不受理。
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或宣告其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纠纷中的当事人与专利局之间,如不服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专利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1、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的发明专利复审决定;2、当事人不服专利局对发明专利权的确认决定;3、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4、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认定专利侵权事实及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通知不服;5、对其他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专利行政诉讼的时效为三个月,即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在收到专利管理机关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权保护概说之十
专利诉讼除了专利行政诉讼外,还包括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专利侵权诉讼虽然是直接以侵权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但因专利制度的特殊性,在诉讼程序上有其独特之处应予注意:
一、法院管辖问题。在地域管辖上,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具体而言,侵犯专利方法的,由使用地法院管辖,专利方法涉及产品的,由该产品的销售地、使用地或出口地法院管辖;侵犯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使用地或出口地法院管辖;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制造、销售和使用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由销售地区或使用地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省级政府所在地、经济特区以及由最高院特批的中级人民法院有一审管辖权。
二、诉讼中止问题。法院受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法院应中止诉讼。专利权人可采取诉讼保全措施防止侵权损害的扩大。
三、侵权赔偿问题。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以专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来确定,或者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来确定损失赔偿额。
四、诉讼时效问题。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