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意外损失的风险在何种情况下从卖方转移至买方,是合同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货物意外损失的风险一般情况下,交货前由卖方承担,交货后由买方承担,但依据“合同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在现代商业交易中,货物是经常处于流转过程中,货物的占有人往往并不是其所有人,就意味着风险转移时间与交货时间甚至所有权转移时间不一致。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一是交货前的其阶段的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如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办理完毕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即使房屋尚未交付,房屋风险开始由买方承担;二是约定交货后的一段时间内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注意:(1)因买方的原因不能按期交货时,风险仍按原来所约定的货物的交付日期转移;(2)买方违反约定拒绝收货的,货物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承担;(3)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买方有请求依约交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即使该货物在买方手中,风险仍应由卖方承担。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的,不影响买方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货物需要运输的,卖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货物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即运输合同虽然是卖方负责订立,运输过程中货物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卖方如何自我保护
——买卖合同十问之四
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条件下,往往出现数额较大的买卖,如果买方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但双方均有交易意愿时,分期付款是不可避免的交易方式。但这种交易方式却为卖方带来一定风险。
卖方通常可以采用以下几种保护方式:
一、订立期限利益丧失条款。即卖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买方不按期付款时,卖方有理由对买方的分期支付能力或诚信度产生怀疑,因此有权要求买方一并支付未到期的全部价款,结束分期付款以完成买卖。但法律对该方式有所限制,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1/5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该限制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卖方不得违反该规定。
二、解除买卖合同。卖方可以在分期付款合同中与买方订立有关合同解除条款。为了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法律对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也有所限制,即买方迟付的价款总额已达总价款的1/5,严重影响了卖方订立合同的预期经济利益,卖方才有权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三、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由于货物已经交付买方,卖方若要解除合同,买方应返还货物,卖方应返还价款,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或要求一定的赔偿费或违约金等。
四、进行货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约定。卖方为了降低风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卖的货物虽交付了买方,但由卖方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只有当买方全部支付价款或支付的价款达到一定数额后,货物所有权方能转移于买方。
以上方式均基于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产生,可以有效的保护卖方的合法权益。
易货买卖中商家有何义务
——买卖合同十问之五
以货易货是商品交易的原始形式,它是以实物方式进行商品交换的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易货合同直接、简便的交换方式,它在现阶段现实生活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易货交换是商家调剂余缺的手段,它可以克服国家对某些商品买卖的限制,弥补商家资金的不足,并且由于商家可以直接以物换物,而不必先以物换钱,再以钱换物,相应可以节约交易的费用。在国际小额边境贸易中,这种商品交换形式也大量存在。
易货贸易可分为一般互易和补足价金的互易。它有几个特点:
(1)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货物互易达成一致之时起合同成立;
(2)原则上为非要式合同,商家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采取书面形式。但以不动产为商品的互易,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互易合同商家之间关于商品风险的负担和利益的承受,应当适用买卖的有关规定。
易货合同一旦成立,即在商家之间发生效力,易货商家需要承担以下几项主要义务:
(1)向对方交付商品并转移商品所有权。
(2)商家相互对各自应交付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
(3)商家之间的互易为补足价金互易的,负补足价金义务的商家除按约定将互易的商品交付对方并转移其所有权外,还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应补足的金额。商家不履行其补足价金义务时,也应负违约责任。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买受人原因迟收商品的,买受人应当承担自违反约定之日承担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该项义务同样适用于易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