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运合同中货运公司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又称为绝对责任。一般情况下,它不以货运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为条件,即使货运公司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等都属于不可抗力。例如,在货运公司正常运输途中,货物因遭受雷击而燃烧,终至被完全烧毁,对此即不可要求货运公司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货运公司是在未经允许而擅自推迟送货后遭遇不可抗力期间致使货物毁扣、灭失,则货运公司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例如,货运公司为托运人运输一批牲畜。牲畜在运输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体重减轻的现象,货运公司对牲畜在合理范围内的体重减轻即可免除责任。
(3)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所谓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的总称。例如,托运人在装卸货物时不谨慎,致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托运人没有告知货运公司该货物的特殊要求致使货物毁损、灭失,这些情形都是货运公司免除责任的理由。
铁路货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六
铁路运输部门以往一直被称为“铁老大”,国家对其进行准军事化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货运在走向市场的同时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约束。因此它具有以上特殊性:
一、铁路货运只能采用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三种方式。
二、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赔偿与货运单位赔偿相结合的制度。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派有押运人不办理交接外,应在下列地点进行交接: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2、专用铁路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协议中指定地点交接。
四、货运公司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0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货运公司。超过期限货运公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货物运到期限从货运公司收货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2、货物运输期间:整车普通运输每250运价公里以内为1日,快运每500运价公里以内为1日;3、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4、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6、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7、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公路货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七
目前公路货运合同关系,主要由《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和规章调整。公路货运既有其灵活性,也有其特殊性。
一、订立公路货运合同,如需由两家货运公司完成长途转运,则涉及货主委托第一家货运公司转委托第二家货运公司共同完成货运的问题。此时,第一家货运公司不但是承运人,也是货主的代理人,它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法行使代理权,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及需要办理卫生、公安或其他准运证明的货物,货主应当随同运单向承运人提交,并在运单中注明。
三、货物起运前货主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起运后合同不能解除,但在可能的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
四、运输途中发生自然灾害按以下原则处理:1、接运时新发生费用由货主负责,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未完成部分运费退回;2、回运时,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应免收;3、应货主要求改变送货地点,增加的里程运费照收;4、货物需暂存放的,如存放于货运公司仓库或免5天保管费,存放于他人仓库的保管费由货主负担。
五、货运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自然损耗;3、包装不合规定但从外部无法发现;4、包装完整但内部货物短缺;5、因货主过错造成损失;6、货主有押运人且货运公司无过错;7、货主违法而致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
六、双方如对违约金未做约定,则货运公司的违约金数额按照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以内计算,并在明确责任后的10日内支付。
七、货主与货运公司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目的地次日起计算,不超过去180日。
水路货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八
在公路、铁路及航空运输大发展的今天,水路运输仍然具有运量大、运费低的特点。但水路货运又受到航道、水位、季节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因此水路货运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货主托运整批货物及全月累计满100吨的零星货物、超过500公斤的剧毒品和一级危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应当在每月13日前向船方提出计划。
二、个人托运生活用品应提出物品清单并声明价格,按照总价格向船方支付1%的保价费。
三、托运活体动、植物,以及尖端保密产品、珍稀物品、文物、有价证券,货主应当派人随船押运。其他物品的押运则须经船方同意。且押运人员应另行购票。
四、货物运输时间为发送时间(5天以上)、在途时间(按里程长江为上水每天100公里,下水每天150公里)、卸船时间(3天以上)的总合,但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滞延则扣除滞延时间。
五、按月签订的水路货运合同,如双方无另外的约定,则当船方未按约定配足运力时,按落空的运量每吨支付违约金1元。
六、船方违约应按以下方式赔偿:1、已投保的按规定赔偿;2、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按声明价格或低于声明价格的实际价格赔偿;3、既未保价也未投保,则由船厂运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4、逾期运货违约金,根据超期时间长短按运费和装饰费的5%至20%计算。
七、下列情况视为货主放弃索赔权利:1、货主在运力落空次日起10日内未向船方书面索赔;2、货物交付后4日内未提出索赔;3、船方在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无正当理由2日内未提货;4、由收货自理卸船的货物,在船到卸货地点后次日未开工卸货。
航空货运如何索赔
——货运合同十问之九
航空货运有三个特点:1、属于劳务合同;2、包含大量格式条款;3、收货人往往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航空货运索赔也有其特殊性。
一、货运单是航空货运中的重要文件,航空公司如果同意未填货运单而运货的,一旦发生财产损失,航空公司则无权援用《民有航空法》或国际条约对航空公司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而应当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二、航空公司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发出到货通知,并对货物免费保管3日。货物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航空公司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航空公司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航空公司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三、托运货物发生损失,收货人最迟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货物发生延误的,收货人最迟应当自货物交付或者处理之日起21日内提出异议。收货人所提异议应当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除航空公司有欺诈行为的情形之外,收货人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航空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四、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无法发现的包装问题或者因托运人及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1日,航空公司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
货物联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十
有些货物的运输距离非常远或者受运输条件的限制,不是一个运输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就需要采用联合运输方式。联运可以分成两大类:1、同一运输方式的联运;2、多式联运。即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公司分别用不同的运输方式,通过相互衔接的运输行为,把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至约定目的地。多式联运是目前最为复杂的货运方式。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运输公司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货主订立合同的运输公司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货主订立合同的运输公司和该区段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联运的各区段运输公司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主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货主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联运单据既是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又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将可转让的联运单据加以转让,就相当于转让了对货物的一切权利,受让人即取得货主原有的一切权利。
如果损坏发生在公路运输的区段内,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公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国家定价计算赔偿金额;执行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货物,比照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赔偿金额;无法比照的按每公斤不超过3元计算;保价运输则按保价金额赔偿,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限额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