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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十问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5月20日】
货主如何订立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十问之一
 
  货运合同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或者货主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根据运输工具的不同,可分为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联运合同等种类。
  货运合同中主要有承运人、托运人和货主三方当事人,如果托运人自身就是货主时,则只有两方当事人。承运人是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的交通工具提供运输服务,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一方当事人,主要是各类货运公司。
  货主是指货物的合法所有权人,在货运合同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订立货运合同中应注意约定以下基本条款:
  一、明确货物始发地和交货地;
  二、要求货运公司在接收货物后,出具提单、发票或货运单等凭证。提单应记载下列事项:货物名称、重量、包装、件数;到达地;托运人名称及住址;货主名称及住址;运输费用;货运公司签章等。
  三、约定运输时间。并约定货运公司逾期送货的违约责任。
  四、约定运输路线。货运公司未按照约定路线增加运输费用的由货运公司自行负担;如果货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路线运输而逾期送货的,应负违约责任;货运公司未按照约定路线送货的途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货物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约定货运公司的保管义务。货运公司收货后,该货物完全处于货运公司控制、支配之下,货运公司有义务对货物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未尽保管义务造成货物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六、确定货主的合同变更权。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且通知货主之前,提单持有人或托运人有请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等变更合同的权利。双方同时可以对变更合同造成的货运公司实际损失约定补偿方式。
  七、约定货运公司在合理时间内有通知提货及向货主交货的义务。如果货运公司无法通知货主,则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就如何处分货物进行请示货主。
 
 
托运人在货运合同中有何义务
——货运合同十问之二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与货运公司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他们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他们的权利、义务有相互对应的特点。托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告知有关货物真实情况的义务。托运人应当向货运公司准确表明收货人姓名或者凭托运单交货的指示,以及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情况。如系特殊货物需要货运公司做出特别处理的,托运人应向货运公司作出特别说明。在运输过程中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货运公司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向货运公司交付货物并按照规定填写托运单的义务。货运公司在接受货物时,应当进行验收,核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货运合同是否相符。
  三、办理货物审批、检验手续的义务。按照《商品检验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进行商检或进行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及需要办理其它审批、检验手续的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毕的手续提交货运公司,在此基础上货运合同才能成立。
  四、包装货物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因托运人自身包装原因而发生毁损、灭失的,损失须由托运人自行承担。但是,如果货运公司明知货物包装不合格而运输,则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危险品的运输,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的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货物的详细书面材料提交给货运公司,以便货运公司作必要的准备工作。
  五、依约支付运费。
 
 
货主在何种情况下可变更、解除货运合同
 ——货运合同十问之三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货主在下列情形可以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
  一、与货运公司协商一致后可变更、解除合同。如果是经过有关机关审批的合同,则变更、解除合同也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可单方变更、解除合同:
  1、订立附解除条件的货运合同。在条件成立时货主可不经货运公司同意单方解除合同。
  2、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货主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②货运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完成合同;③货运公司迟延运输,经催促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将货物运达目的地。
  3、根据货运合同的特殊性,为了保护货主利益,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法律还赋予货主以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根据该项权利,在货运公司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货主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货运公司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这也是一种法定权利,它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也不以对方违约为条件。
  当货主行使这种形成权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并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
  三、货运合同可因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被迫发生变更、解除。
  货运合同变更后,合同各方须按变更后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变更前的内容则自然失去效力。货运合同被解除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便不复存在。货物尚未运输的不再运输;如果部分运输的,则尚未运输的部分不再运输;货运公司应当将其占有的货物返还给货主;货主因货运合同的解除而可以减免相应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主如何要求货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货运合同十问之四
 
  货运公司在货运合同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及赔偿损失等。继续履行即货运公司未按约定送货时,货主可以要求其继续完成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是指货运公司未全面按合同约定送货时,货主可以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以预防损失的发生;赔偿损失是指货运公司因违约给货主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货主的损失。
  在货运合同中,以赔偿损失这种形式来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存在违约或违法的事实;2、发生了货主财产受损害的后果;3、货运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货主财产受损失的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如,合同约定货运公司使用封闭货车为货主运输水泥,但货运公司未使用封闭货车。在运输途中山洪暴发,致使货车毁坏,水泥全部损失。此时货运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但货物受损的原因在于山洪暴发,即使使用封闭货车仍然不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货运公司的违约行为与货物受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但如果货主要求货运公司以“继续履行”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勿需货运公司有过错,直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货运公司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上述各种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在适用上并不是相互冲突的,货主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运公司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货运公司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货运合同十问之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货运合同中货运公司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又称为绝对责任。一般情况下,它不以货运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为条件,即使货运公司没有过错,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法律也规定了免除货运公司责任的情形。在下列三种情形,货运公司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1)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发生地震、洪水、台风、战争等都属于不可抗力。例如,在货运公司正常运输途中,货物因遭受雷击而燃烧,终至被完全烧毁,对此即不可要求货运公司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货运公司是在未经允许而擅自推迟送货后遭遇不可抗力期间致使货物毁扣、灭失,则货运公司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例如,货运公司为托运人运输一批牲畜。牲畜在运输过程中一般都会发生体重减轻的现象,货运公司对牲畜在合理范围内的体重减轻即可免除责任。
  (3)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所谓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的总称。例如,托运人在装卸货物时不谨慎,致使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托运人没有告知货运公司该货物的特殊要求致使货物毁损、灭失,这些情形都是货运公司免除责任的理由。
  但是,存在上述理由的举证责任,是由货运公司承担。只有货运公司有证据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上述原因中的一种造成,才能免除责任。
 
 
铁路货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六
 
  铁路运输部门以往一直被称为“铁老大”,国家对其进行准军事化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货运在走向市场的同时受到国家计划的严格约束。因此它具有以上特殊性:
  一、铁路货运只能采用整车、零担和集装箱三种方式。
  二、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的货物实行保险赔偿与货运单位赔偿相结合的制度。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或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除派有押运人不办理交接外,应在下列地点进行交接:1、车站内或专用线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各该装卸地点;2、专用铁路内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在协议中指定地点交接。
  四、货运公司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者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30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3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5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货运公司。超过期限货运公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铁路运输货物,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货物运到期限从货运公司收货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2、货物运输期间:整车普通运输每250运价公里以内为1日,快运每500运价公里以内为1日;3、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4、运价里程超过250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6、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7、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公路货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七
 
   目前公路货运合同关系,主要由《合同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法律和规章调整。公路货运既有其灵活性,也有其特殊性。
  一、订立公路货运合同,如需由两家货运公司完成长途转运,则涉及货主委托第一家货运公司转委托第二家货运公司共同完成货运的问题。此时,第一家货运公司不但是承运人,也是货主的代理人,它应当在代理权限内依法行使代理权,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运、限运及需要办理卫生、公安或其他准运证明的货物,货主应当随同运单向承运人提交,并在运单中注明。
  三、货物起运前货主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发生的费用由货主承担。起运后合同不能解除,但在可能的条件下允许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
  四、运输途中发生自然灾害按以下原则处理:1、接运时新发生费用由货主负责,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未完成部分运费退回;2、回运时,已完成运输里程部分运费照收,回程运费应免收;3、应货主要求改变送货地点,增加的里程运费照收;4、货物需暂存放的,如存放于货运公司仓库或免5天保管费,存放于他人仓库的保管费由货主负担。
  五、货运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负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货物自然损耗;3、包装不合规定但从外部无法发现;4、包装完整但内部货物短缺;5、因货主过错造成损失;6、货主有押运人且货运公司无过错;7、货主违法而致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
  六、双方如对违约金未做约定,则货运公司的违约金数额按照违约部分运量应计运费的10%以内计算,并在明确责任后的10日内支付。
  七、货主与货运公司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物运抵目的地次日起计算,不超过去180日。
 
 
水路货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八
 
  在公路、铁路及航空运输大发展的今天,水路运输仍然具有运量大、运费低的特点。但水路货运又受到航道、水位、季节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因此水路货运合同有其特殊性。
  一、货主托运整批货物及全月累计满100吨的零星货物、超过500公斤的剧毒品和一级危险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应当在每月13日前向船方提出计划。
  二、个人托运生活用品应提出物品清单并声明价格,按照总价格向船方支付1%的保价费。
  三、托运活体动、植物,以及尖端保密产品、珍稀物品、文物、有价证券,货主应当派人随船押运。其他物品的押运则须经船方同意。且押运人员应另行购票。
  四、货物运输时间为发送时间(5天以上)、在途时间(按里程长江为上水每天100公里,下水每天150公里)、卸船时间(3天以上)的总合,但遇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滞延则扣除滞延时间。
  五、按月签订的水路货运合同,如双方无另外的约定,则当船方未按约定配足运力时,按落空的运量每吨支付违约金1元。
  六、船方违约应按以下方式赔偿:1、已投保的按规定赔偿;2、保价运输的个人物品按声明价格或低于声明价格的实际价格赔偿;3、既未保价也未投保,则由船厂运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4、逾期运货违约金,根据超期时间长短按运费和装饰费的5%至20%计算。
  七、下列情况视为货主放弃索赔权利:1、货主在运力落空次日起10日内未向船方书面索赔;2、货物交付后4日内未提出索赔;3、船方在发出到货通知后收货人无正当理由2日内未提货;4、由收货自理卸船的货物,在船到卸货地点后次日未开工卸货。
 
 
航空货运如何索赔
——货运合同十问之九
 
  航空货运有三个特点:1、属于劳务合同;2、包含大量格式条款;3、收货人往往是托运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航空货运索赔也有其特殊性。
  一、货运单是航空货运中的重要文件,航空公司如果同意未填货运单而运货的,一旦发生财产损失,航空公司则无权援用《民有航空法》或国际条约对航空公司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而应当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二、航空公司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24小时内发出到货通知,并对货物免费保管3日。货物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航空公司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航空公司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航空公司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三、托运货物发生损失,收货人最迟应当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0日内提出异议。货物发生延误的,收货人最迟应当自货物交付或者处理之日起21日内提出异议。收货人所提异议应当写在运输凭证上或者另以书面提出。除航空公司有欺诈行为的情形之外,收货人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不能向航空公司提起索赔诉讼。
  四、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性质、无法发现的包装问题或者因托运人及收货人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货物超过约定期限运达到货地点,每超过1日,航空公司应偿付运费5%的违约金,但总额不能超过运费的50%。
 
 
货物联运合同有何特殊性
——货运合同十问之十
 
  有些货物的运输距离非常远或者受运输条件的限制,不是一个运输公司能够独立完成的,就需要采用联合运输方式。联运可以分成两大类:1、同一运输方式的联运;2、多式联运。即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运输公司分别用不同的运输方式,通过相互衔接的运输行为,把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至约定目的地。多式联运是目前最为复杂的货运方式。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两个以上运输公司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货主订立合同的运输公司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货主订立合同的运输公司和该区段的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联运的各区段运输公司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主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货主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联运单据既是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又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将可转让的联运单据加以转让,就相当于转让了对货物的一切权利,受让人即取得货主原有的一切权利。
  如果损坏发生在公路运输的区段内,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公路运输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向货主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执行国家定价的货物,按国家定价计算赔偿金额;执行国家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货物,比照国家定价货物中相同规格或类似商品价格计算赔偿金额;无法比照的按每公斤不超过3元计算;保价运输则按保价金额赔偿,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赔偿。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限额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
 
来自:《商法杂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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