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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中国政治社会的演变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5月20日】
李越¹,陈喻伟²
(1.三峡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2;2、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湖北 宜昌 443000;)
 
摘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经历的不仅是经济的飞速增长,更是一个“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进程,一个国民各项人权不断得到扩张的历史纪元。虽然这一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总是呈螺旋向上发展状态,但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开始了民主和自由的航程。我们必须持续地、稳健地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的建设,去迎接中华民族二十一世纪灿烂的春天。
关键词:政治社会  人权  民主   自由
 
自“文化大革命”结束,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邓小平发动改革开放以来,已有二十多年历史了。自秦始皇统一六国开始的数千年的中央集权统治历史以及围绕着它而形成的文化背景,加之新中国建立后错误和僵化地“左倾”治国方针,我们就是背负着这样沉重的历史大山,开始了改革开放的实践。
如果问我们这二十几年正在经历什么?多数人要说我们的经济飞速增长,老百姓的生活也更加富裕。诚然,这是事实,但这些仅仅是事实的表象,我们所经历的远远不止这些 。我们正在经历的是一个“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进程,一个国民各项人权不断得到扩张的历史纪元。
一、改革开放的历史大背景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改革开放有两个背景——两个延续了数千年的历史背景。
1、中国历来就是一个政治社会。
亚洲大陆纵横百万里的地大物博、丰富的物产和良好的生存环境,使中国从秦汉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在世界四大古文明中,唯有我们经历过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到今天还硕果仅存。现在史学家在论述我们遭受耻辱的近代史时,很少有人提到:由鸦片战争开始屡屡败于世界各国的大清帝国,在1840年时国民生产总值为世界各国之首,也就是说在战争刚刚开始时中国依然是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拿破伦称中国为“东方睡狮”所言不虚。可以想象,在如此富饶的一片大地上,人们只需要日出而作日没而息就足以过上一种富足的生活,哪里还有发展经济的动力。
可以说中国历来就不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从来没有真正成为中国历史的主流,“修齐治平”的政治生活才是历代社会精英们理想之所在,“仕农工商”的顺序代表了历代社会对个人地位的认同标准。我们历来就生活在一个非常成熟乃致于近乎腐烂的政治社会,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建国后乃至“文化大革命”结束。新中国建立后,我们没有把主要精力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而是不断地开展各种政治运动,也是一种历史的惯性使然。
(2)农民化的中国人。
因为几千年内陆型农业经济的驯化,长期的历史沉淀从社会结构而言造就了中华文明农业社会的属性,并且具有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
同时从集体心理学角度而言也造就了中华民族整体上性格的农民化,即使在露出新世纪曙光的今天,在具体的社会角色上他们可能是老板、职业经理人、博士或者归国学者,但从内心深处他们从来没有脱离我们的文明传统,他们有着一个共同的社会背景——土地的黄色,他们本质上还是属于农民化的人或由农民化出的人。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作为个人要想获得超越普通大众的自由发展,最大的可能就是“学而优则仕”,加入“修齐治平”的政治生活。
二、从法律角度看改革开放后一个“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政治社会的形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政治斗争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力量交锋和协调的结果。我们就以这二十几年的几个法律现象作为一个“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政治社会的形成的例证。
1、有权力就应当有救济,从行政权利产生时起,社会就有对行政权利实施救济的需要。早在1949年,我们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定:“人民或者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1954年《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但是中国历史数千年以来,中央集权的政治文化和建国后形成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生活模式,从来没有形成行政救济的生存土壤,“民告官”一向为我们生活中的禁忌。所以直到1980年以前,我们的行政救济实质上处于一片空白。
从1980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开始授于老百姓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到1989年已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定了公民、组织对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10月1日我国有了《行政诉讼法》,此后《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陆续开始实施,我国“民告官”制度有了一套基本框架。
行政救济体系的建立,意味着国家开始以一种务实的态度处理政务,开始承认国家也有可能犯错误,并且犯了错误也应当给予老百姓赔偿。也意味着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公民法律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出现矛盾的情况下,公民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对抗行政权力而得到救济。国家不再仅仅是拥有无限权力的管理者,我们政府的职能真正在向“为人民服务”的“服务”回归。
2、从1995年开始,一个普通人的行为一再引起从普通百姓到法学界乃至政府官员的纷纷议论,称为“王海现象”。
“王海现象”缘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切的说是源于《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1995年王海开始依据《消法》在北京买假索赔,接着在全国各地出现一批王海的追随者,其中包括重庆的叶光、当阳的张磊等人,这在当时就引起百姓的一片叫好和商家的普遍抵制。1996年4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消法》的起草者之一何山以实际行动去实践《消法》,他首先买了两幅假冒徐悲鸿的《奔马图》,诉至法院后被支持双倍索赔的诉讼请求,从此民间打假形成了一支令所有商家不敢忽视的制约力量。
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历来都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赔偿责任,无论是侵权还是违约(例如卖假货),遵循的都是严格的单纯补偿性原则,以“填平”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为目的,强调赔偿的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商家有意卖假货受到最大的损失也就是退货。
《消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只是一部小法,但其中49条规定的“双倍赔偿”却是一个开先河之举。它不仅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引进了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的先进内容,从立法本意上不同于我国一直沿用的原苏联老大哥的大陆法系的“填平”原则。
它最重大的意义还在于从政治的角度而言,国家公权对个人私权作出了一种让度,它不仅是新中国建立后甚至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数千年来一直由国家行使的属于国家公权的惩罚权交给了公民。
3、从1997年1月1日起我国有了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我国早在1956年就开始偿试设立律师制度,但从1957年的下半年开始律师制度受到“左倾”思想冲击,到“文革”期间又同公、检、法一起被砸烂,公民根本无法享有辩护权,直到1980年全国人大颁布《律师暂行条例》才开始逐步恢复律师制度。
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与1997年《律师法》的一个重要分别在于对律师身份的规定,《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按照现代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对于司法权(包括侦查、起诉与审判)的这种国家公权的救济方式之一就是设立辩护权。从本质上说辩护权属于私权,它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对抗监督司法权,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律师法》正确界定了律师性质,使之具有独立性而不再依附于国家。
在一个民主与法制并不十分成熟的社会中,在国家司法机关和与之发生对立关系的广大的社会人群(包括农民、工人、企业白领、教师、商人等各个社会阶层)之间,显然有两对并不平衡的矛盾:一是双方在专业知识上的不平衡,司法人员能够熟练地运用浩瀚的法典和各类规章,中国古代称他们为“刀笔吏”;二是双方在权力保障上的不平衡,司法机关是以国家强权作为后盾。因此导致在总数量上占绝大多数的社会人群面临每一个案时又总处于弱势,根本无力对国家司法权产生制约。      
赋予数量最广大的所有人群以平等的的知识与权力从成本而言是不现实的,在公权与私权产生矛盾时,谁来代表没有“议价能力”的弱势群体说话?因此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和专业知识的律师阶层的产生就成为时代的要求和社会博弈的必然结果。
总之,从《行政诉讼法》我们看到公民获得了“民告官”的行政救济权,从《消法》及“王海现象”我们看到了公民拥有了一种一直由国家行使的惩罚权,从《律师法》我们又看到了律师这种独立社会力量的建立和对国家司法权的制衡。我们还可以举出一系列例证:从1982年新《宪法》实施以来平均5至6年一次的修宪,已经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的自由买卖和个体、私营经济稳固的法律地位;《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确认了公民姓名权、名誉权等精神权利的神圣性及其物质价值;《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居民委员会自治法》使公民获得了基本的自我管理权。
我们正在经历的是一个“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进程,一个国民各项人权不断得到扩张的历史纪元。
三、“个人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政治社会发展进程中面临的阻力和挑战
历史的进程没有一帆风顺的,历史总是呈螺旋向上发展状态。对于权力的争夺法国思想家麦克斯.施蒂纳有一段描述:“权力是一种美好的事物,而且对许多事情有用;你们渴望自由吗?你们抓到了权力,自由就随之而来。你们看,谁有权力,他就站在了法律之上。”这二十几年来立法上的成就代表了民主的胜利,但这胜利并非一劳永逸。
在时代的进程中,主要矛盾的斗争双方都代表着历史,只不过一方代表了未来的历史潮流,因而推动着历史的进程;另一方则代表了过去的历史,而阻碍着时代的发展。
一方面国民虽然有了行政救济的各种方式,但救济的道路依然艰难。据《华西都市报》消息:四川省今年各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比去年大幅下降,少数地方政府竟下发“红头文件”限制“民告官”,规定几类行政案件法院不能受理。由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使法院在人、财、物各方面均受制于行政部门,远未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因此导致行政救济道路的艰难。
王海的打假之路也是充满争议。主要的反对意见也就是商家普遍支持的观点,是认为《消法》49条“双倍赔偿”的规定只适用于“因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知假打假”不属于生活需要,因此不能支持其赔偿请求,这种观点在实践中使商家售假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点。结果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同一个人(王海)在同一个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情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也被判了一胜一负,可见代表着不同利益团体的专家和司法人员在理论与实践中斗争的激烈程度。
刑事诉讼领域更能说明问题。1996年修订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更广泛地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而1997年修订新《刑法》却又增加了专门针对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众所周知辩护人、代理人主要是律师,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律师刚下辩护席就被案件中的对手(公安和检察机关)拘留,乃至最后被判刑的怪现状。要知道在当今世界各国,要求作为独立身份的律师要为自己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是极其罕见的,现代民主国家设立律师制度的目的就是要确保公民(即使犯罪)的合法人权不被非法侵犯,确保以国家强权为后盾的司法权不被滥用。但一个没有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又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律师阶层,如何去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去维护法律的公正呢?
凡此种种都说明我们正在经历的是一个充满着曲折和反复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进程。
四、总结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尽管我们仍然在背负着数千年的中央集权封建史形成的文化背景在建议社会主义,但我们更需要有义无反顾决心,壮士断臂的勇气,在时代的荆棘看到希望的曙光,杀出一条民族振兴血路。
值得庆幸的是我们已经开始了民主和自由的航程,虽然有曲折,但我们也唯有保持清醒的头脑,持续的稳健的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之上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去迎接中华民族二十一世纪灿烂的春天。
 
作者简介:1、李越(1976—),女,三峡大学政法学院讲师,西北大学文博学院硕士研究生,湖北宜昌 443002  电话:13886658527
         2、陈喻伟(1972—),男,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 宜昌 443000   电话:13308609980;电子邮箱:cyw8619701@10mail.net 
来自:《社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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