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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直管公房地方性法规汇编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5月20日】
 

直管公房租赁户办理分、过户手续
一、办事须知
  1、承租人和其家庭成员要求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求分户的各方同居一处,并在该处有常住户口,在经济上已分开独立生活的。
(2)房屋可以分间单独使用,分户后不会给各方居住和使用上造成不便的。
  2、承租人死亡或迁出本市,家庭成员要求住房租赁过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2)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
  3、办理分、过户手续的租赁户如有欠租,应先将房租付清后予以办理。
  二、办事程序
  1、租赁户办理分、过户手续应将书面申请(办理分户手续要分户的各方共同提出申请)、家庭成员同意办理的书面材料、租赁合同、户口册、身份证和住户所在单位同意办理分、过户的证明信(办理过户手续还要持有死亡或迁出本市的证明)提供给房管部门。
  2、房管部门根据租赁户所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实地核实。
  3、经核实符合分、过户条件的填写分、过户审批表。
  4、经房管员、管理组长、站长三级审核批准后,房管部门与租赁户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签订租赁合同。
  三、办事时限
  1、自接到住户送交房管部门办理分、过户手续的书面材料后,10日(节假日顺延)内核实完毕。因故未能核实清楚的,要在期限内向住户说明情况,并确定时间尽快核实清楚。
  2、经核实符合分、过户条件的,5日(节假日顺延)内办结手续,并与租赁户签定租赁合同。
  四、收费标准
  租赁户办理过户手续每次每户30元
 


 

关于印发《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
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房地产公司、市直属房地 产公司、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
      为了加强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工作,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改善住房居住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维护国家和转让、调换者的利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市场管理。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盘活存量房地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有偿调换、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偿调换是指承租人在调换直管公房使用权过程中,因双方在面积、等区、结构、环境上的差异,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偿转让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 , 按 规定的程序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 由受让人对转让 人予以经济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实行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应当坚持平等互利、诚实自愿、等价有偿、有利于工作、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有偿调换、转让的主管机关。武汉市物价局是房屋有偿调换、转让收费的主管机关。
武汉市房屋调换总站,按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全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的业务管理。市直属、区房屋调换站负责本辖区直管公房使用权的有偿调换、转让工作。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进行有偿调换、转让:
< 一 >为改善居住条件的;
< 二 >为购买商品房而筹措资金的;
< 三 >为购买直管公房而筹措资金的;
< 四 >自主有余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有偿调换、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
< 一 > 无合法租赁证件的;
< 二 > 拖欠房屋租金的;
< 三 > 有房屋租赁纠纷的;
< 四 > 损坏承租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 五 > 折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 六 > 独用单元式房屋转让其中一部分的;
< 七 > 转让后转让人人均居住面积低于 8.5 平方米的 ;
< 八 >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有偿调换、转让的。
第八条、有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 .下列人员有优先受让权:
< 一 > 各房地产公司;
< 二 > 居住在转让房屋中的团结户,包括共厨、共厕、共厅房屋的住户;
< 三 > 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5平方米,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第九条、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手续,当事人须持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申请、合法租赁凭证、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等有效合法证件,按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向市、市直属、区房屋调换站申请办理有偿调换、转让手续。
第十条、市、市直属、区房屋调换站办理有偿调换、转让手续时,必须进行实地查勘,现场评估,填写《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评估表》由房屋调换站站长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补偿金额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当事人应向房屋调换站缴纳过户费:
< 一 > 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每户收费按转让房屋等区、楼层、结构、设施设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积点评分之和×分值×房屋成色×1O%×计租面积收取。由房屋出让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
< 二 > 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调换,每宗收费按调换双方房屋积点评分分差×分值×5O%收取,由低分值方支付或双方协商支付。
< 三 > 非住宅用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过户费按住宅用房标准的2-3倍收取。(1-2类地段按3倍收取,3-5类地段按2倍收取)。
< 四 > 积点评分标准按《武汉市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积点评分标准表》评估计算,每一分值为8O元。市物价局将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并征求市房地产管理局意见,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过户费由市直属、各辖区房屋调换站收取。跨区的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由市房屋调换总站收取。收取的费用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中:6O%以上用于直管公房的维修支出。
第十四条、属下列情况的,经房屋调换站批准,可减半收取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过户费:
      l、有购买商品房购房合同的;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O元的(凭民政部门提供的有效证件 ) 。
第十五条、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中的过户费实行经营性收费管理,统一使用税务机关规定的收费票据。
第十六条、规范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 一 > 评估结果备案制度。市、市直属、区房屋调换站必须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评分结果定期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备案,并定期接受检查;
< 二 >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房屋调换站必须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等事项;
< 三 > 执行服务价格监审制度。市、市直属、区房屋调换站按规定办理《房屋价格监审证》,亮证收费;
第十七条、有偿调换、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调换人、受让人执行国家房改售房政策而购置该房产权时,应按房改出售公房政策办理,不得以受让时支付的补偿费、转让费冲抵购房资金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私自有偿调换、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行为无效,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情况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出租人和受损失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另行出租。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房地产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不得构私舞弊,以权谋私,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调换、转让手续、除征收过户费以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违者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各自管房单位有偿调换、转让房屋参照本办法执行。原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价局武房市(1993)129号文,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武房物(1997)134号文件,武房物(1998)4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直管公房租赁户办理分、过户手续
 
一、办事依据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

二、办事须知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按照配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子女、父母、其他亲属的顺序,同时需征得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的书面同意。顺序在先的家庭成员放弃承租权的,可由其后顺序的家庭成员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过户的书面证明;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承租,同一顺序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出租人有权收回该公有住房。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只有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2、通过置换取得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指定一名家庭成员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被指定的承租人未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且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房的,被指定的承租人应当允许其继续居住。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承租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遗嘱公证书;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3、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过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过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过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对不符合过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过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5、在同一套或者同层毗邻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夫妻的,可以申请办理并户。
  公有住房并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并户申请书;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四)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并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并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户手续;对不符合并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并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6、与承租人同居一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分户,但不得将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
  公有住房分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户申请书;
  (二)分户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证明;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分户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分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分户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分户手续;对不符合分户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分户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7、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置换。
  公有住房置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置换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与承租人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子女、父母两年内(以发票日期为准)购买其他住房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私产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发票;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和置换手续费发票;
  (四)置换双方签订的公有住房置换协议书;
  (五)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六)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七)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置换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置换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接到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置换手续;对不符合置换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置换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8、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
  公有住房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
  (二)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
  (三)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公有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置换经营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回购或者代理销售手续;对不符合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条件、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回购或者代理转让手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没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变更承租人后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有使用纠纷或者租赁纠纷的;
  (六)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10、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本市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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