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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公布十大典型商标专用权案例
【来源:本站原创】【加入时间:5月20日】

近两年来,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展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中,工商执法人员检查商场、超市、市场专卖店等经营场所1000余家。立案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03件,收缴和消除商标标识6625件,没收和销毁侵权商品20.5吨,涉案金额677.14万元,罚款177.04万元。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宜昌市工商局公布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增强商标保护意识,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识别商标,共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建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宜昌SJ陶瓷有限公司侵犯“南彩”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06420,宜昌市工商局接权利人投诉,称宜昌SJ陶瓷有限公司涉嫌冒用其厂名,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依法查处。

经查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处罚款10万元。

评析:这是2006年我市查处的案值最大、处罚最重的一起商标侵权案。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目的就是借助于他人良好的市场形象销售自己的产品非法牟利,既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也欺骗了广大消费者。

宜昌市伍家岗区LW线缆经营部擅自更换他人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宜昌市伍家岗区LW线缆经营部于20053262005519期间,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邢台市进财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的 “越洋”牌注册商标电缆更换成北京京泰伟业线缆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生产的“利源”牌注册商标进行销售。

宜昌市工商局伍家岗分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反向假冒案件。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再进行销售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阻碍了企业商誉的形成,造成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盲目性。其次,作为其他经营者完全可以用反向假冒的方式将本应属于他人的商誉窃为己有,构成对原商标权人的侵权。

宜都市QS包装厂加工伪造“稻花香”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2005924,当事人宜都市QS包装厂受周某委托加工稻花香牌大珍品一号酒外包装箱。当事人在周某未提供《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委托书》的情况下开始加工。商标权所有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从未委托当事人生产稻花香大珍品一号外包装箱。

宜都市工商局依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

评析:这是一件保护地方知名企业和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周某委托加工稻花香牌大珍品一号酒外包装箱,目的就是制售假冒产品非法

宜昌某超市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和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200677,宜昌市工商局接强生(中国)有限公司举报,反映宜昌某超市(简称当事人)销售假冒“强生”婴儿护肤系列商品。同日,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发文商请宜昌市工商局依法查处该超市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经查证,当事人于20065月,从外地购进三款侵犯“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婴儿产品在其所属的卖场进行销售,其中“婴儿牛奶沐浴露”外包装上带有奥林匹克标志。

宜昌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销售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婴儿牛奶沐浴露”,属于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行为;销售侵犯“强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相关法规,宜昌市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全部侵权商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评析:这是一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典型案例。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也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国务院专门颁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任何人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都必须经过权利人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否则就构成侵权。

李某某侵犯“永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李某某于2005820和“成都XX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共同出资成立“宜昌XX永和豆浆店”。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门口悬挂含有“永和豆浆”字样的招牌,并使用了标有“原味永和豆浆”和“来自台湾中华美食”字样的餐桌垫纸、标有“天下原味永和豆浆宜昌旗舰店”内容的点菜单。当事人未经“永和”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永和”与豆浆文字联合使用于其餐厅的招牌上,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宜昌市工商局西陵分局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评析:这是一起餐饮服务行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永和”商标是商品商标,当事人虽然没有将其直接使用在同类商品上,而是使用在招牌、餐桌垫纸和点菜单上,但根据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同样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误导了公众、侵犯了“永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杜某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案

案情简介:2004630,远安县粮油供销公司与当事人杜某签订了大米加工厂租赁合同书。2005年上半年,当事人未取得《绿色食品证书》,擅自在浙江省温州市塑料编织袋厂订制了标有“远安鸣凤米业有限公司”字样、“鸣凤”牌注册商标、绿色食品标识和质量安全标识的8种规格包装7万余条(个),并于200511月开始使用销售。

远安县工商局依照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绿色食品标志专用权的行为,没收标有绿色食品标识的大米包装物49863条(个),并依法处以罚款。

评析:这是一起冒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典型案例。“绿色食品标志”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必须具备《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特殊条件,取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否则就是误导公众,也侵犯了这一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牟利,当事人应

湖北CW制罐有限公司侵犯“铁拐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湖北CW制罐有限公司于2006418未经“铁拐李”商标注册人许可,生产标有“铁拐李”注册商标的杀虫气雾剂成品175件,尚未销售。

宜昌市夷陵区工商局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假冒案件。当事人既非法使用“铁拐李”注册商标,也冒用了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总经销商。其行为既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侵犯了“铁拐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

袁某侵犯“三宁”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袁某于2005314销售从郑某处购进标识为“三宁”牌的过磷酸钙4.5吨。2005318,被枝江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查证此肥料为假冒“三宁”商标的产品。

枝江市工商局根据相关法规,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

评析:这是一起涉农的商标侵权案。因为农民缺乏专业知识,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一般只看商标、听宣传,而一旦受骗上当,损失则是一年。因此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行为一直是工商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

当阳市HQ加油站侵犯中石化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当阳市HQ加油站于200564日起,投资设立了加油站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活动,经营期间未经“中国石化SINOPBC”商标所有权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许可授权,在其加油站的建筑物及外部招牌装潢上使用“中国石化SINOPBC”商标标志,使他人误认为其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下属单位。当阳市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处以罚款。

评析:这是一起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中国石化”及“SINOPBC”商标是中石化多年创下的品牌,与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相关联。当事人将“中国石化SINOPBC”使用在其加油站的外部建筑物和招牌上,明显有“搭便车”的意图。

左某某销售假冒“纳纹”服装案

案情简介:根据“纳纹”商标权利人投诉,宜昌市工商局在某大型商场现场查获了当事人左某某销售假冒“纳纹”服装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自200510月至12月期间,在武汉某配货中心购进水洗皮女装238件,并在武汉找到一家小作坊贴上侵权的“纳纹”商标,在宜昌某大型商场进行销售。

宜昌市工商局根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监督撤除并销毁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标识,并处罚款5万元。

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案件。当事人主观上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牟利的动机很明显,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是显而易见的。

    当知道委托人的目的非法,仍然接受委托为其生产,故意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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